1樓:謝炳城
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辭職的,只需按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用人單位批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為免有些用人單位故意賴賬,比如,收到了勞動者的辭職通知故意說沒收到、故意說領導沒有批准所以辭職無效、領導不在單位無法簽字批准等,建議廣大勞動者在給用人單位負責人遞交辭職通知時有第三人在場,比如在大辦公室遞交,遞交時故意大聲說」張經理,這是我的辭職信,我決定辭職,最後上班到今年10月25日,麻煩您安排人員交接工作「,這樣一來,單位領導一般不會賴賬,在眾多員工面前失信。
2樓:
樓主,確實有一些不太講理的領導上司老闆等會拒籤,遇上這種人最好的辦法就是你把你的書面辭職申請以電子郵寄、特快專遞或e-maill等有據可查的形式提前30天發給公司,到時你就管他批不批都可合法離職了!當然你也可以找公司工會、監護組等投訴他…
3樓:匿名使用者
是呀,辭職只有通知的義務,而沒有讓他們同意的理由……
但是,假如在合同期內,就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4樓:198南京人
若在合同期內,可以找領導的上司,沒必要理會這種人!
不在合同期內,想幹嘛就幹嘛,管那麼多幹嘛!
我提前一個月寫辭職申請,領導不予批准怎麼辦啊???
5樓:紅色的鬥牛士
員工提前一個月寫辭職申請,領導不予批准,可以通過法律程式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員工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交辭職書面申請書;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5、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證據遞交辭呈的日期,並且他如果,不答應,可以不給他做,可以拿到勞動保障部門,去申述。 換句話說可以直接走人,他也沒辦法, 現在多半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他拿你也沒辦法。
7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寫辭職信給領導簽字,就算寫不同意也行。保留這個證據,30天后就可以離職
不管他批不批辭職,就可以正常離職了,要是不給錢可以去勞動仲裁局告他。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就能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如果超過一個月還沒有籤合同的,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
8樓:暖陽
慣地他,拿著東西告他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後不管老闆批不批准都可以走。勞動者辭工只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決就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准許。
寫了辭職信不批怎麼辦?老闆不給我辭職單,說要等招到人才讓我走
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辦理離職手續,並且要求單位結清工資即可。並不需要什麼理由。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工資,那麼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上交了辭職信,但直接領導不批准,不讓走,該怎麼辦呢
1 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
工廠不給辭職怎麼辦,工廠不給離職怎麼辦
工廠不讓離職的,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向工廠的人事管理部門提交離職申請書。在三十天時間屆滿後,勞動者屬於依法離職,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就解除了。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時間,導致勞動者離職的,延長工作時間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個小時,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