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依法應當賠償,如果工資未發的,可以扣除部分工資;如果辭職的,仍然應當賠償。但具體的數額應當協商確定,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2樓:早餐吃過了
雖然員工出現了失誤,讓老闆損失了這麼些錢,但是因為公司沒有明確的規定下出現了員工事務的事情,這就是屬於公司的規定不明確。由公司自己承擔。
3樓:胖虎
員工因為本身過失造成用人單位損失,應當予以適當賠償。員工工作中因為本身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何賠償,法律法規並沒有具體規定,勞動合同有約定,或者用人單位依法指定的規章制度有規定的,且該約定和規定符合法律規定基本公平的,可以從其規定。
對於員工的過錯,用人單位管理和教育或多或少存在缺失,出於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和公平原則,司法實踐中,一般由員工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30%左右賠償,最多不超過50%。且每月工資扣除額度不超過30%,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提問。我只做了22天,就被辭退了。
工作系統我還沒有弄明白,還在學習中。
被辭退。工資應該要發放的。
提問。沒給,還讓交罰款。
給我說好的2200/30,現在不承認了。
在沒有弄明白工作系統前,單位應該安排人員協助帶同完成。
這些工作單位的責任也是有的。
提問。老闆和我倆,天天在一起幹活,最後一天是我自己做的,件很多,我入庫中午都來不及吃飯,到下班點了,我還在入庫。
剛換的新系統,我一天要輸入四五百個**號碼,頭都大了。
現在被辭退了嗎。
沒有發工資 惡意要罰款。
親 你可以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可打**投訴。
4樓:李永遠abcdefgh工
你找工作人談談話吧?怎麼回事。
一位員工因為工作失誤導致公司損失100多萬,他需要負責任嗎?
5樓:雜談趣事
因為一位員工的失誤,導致公司損失了100多萬,員工應該負有一定的責任,但是這個負有的責任是以他的工資限度為限的。就是你可以扣到他工資裡面的一部分,但是你不能以他的個人財產為限去賠償公司這個責任,因為勞動法不允許這樣做。<>
公司某些財產上的損失只能以員工個人工資的比例為限扣掉一部分,這是這個員工他因為工作失誤導致公司損失了100多萬,你不能說你欠公司100多萬了,你這輩子都還不清了,你老老實實在公司幹活吧,不給你錢。那不行了,你可以把它開掉,你也可以扣掉他工資單,與他其他的個人財產沒有關係,因為公司的損失責任不好劃分,你沒有辦法說這麼大的公司,損失就是乙個人做的。<>
公司有了財產上的損失,這個損失絕不是乙個人導致的,因為乙個成熟體制的公司,如果乙個人隨便乙個錯誤的決定,就能讓公司損失幾百萬上千萬,那這公司體制有問題啊。他不成熟啊,就算是最關鍵的財務人員出納人員,他也不能隨隨便便動用公司錢吧,公司如果連這點內部控制都沒有,那這公司遲早得完蛋。所以你說乙個員工他自己稽核的時候沒有稽核好,然後導致公司失誤損失這些錢,那就是他自己的問題嗎?
公司如果要是有一道複核的程式或者說涉及到大額放款,有檢查的這個程式能損失這麼多錢嗎?<>
就是因為公司所造成的大型財務損失,是沒有辦法通過個人的責任劃分承擔去承擔的,所以不講究個人承擔,你說這個員工做的不對,公司因此損失了挺多的,你可以把它開掉,甚至你可以說以後你在附近的公司裡面名聲不太好,可能都不好找工作,那私下的問題,沒有辦法。但你說因為這個就欠公司的幾百萬,這不可以的。
6樓:肖艾斯的旅行日誌
需要,因為根據勞動法如果是員工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需要每月扣除員工一定比例的工資來支付損失金,所以需要負責。
7樓:秋風體育
他需要負責,而且需要負主要責任,要賠償公司的損失。
8樓:是七七不是柒柒
需要負一定的責任,因為也是他的失誤導致的這種情況,所以有必要讓他對這件事情負責,他的責任還是比較重的。
員工工作中失誤,導致公司損失8000元,應該怎麼?
9樓:與夜相依的故事
1、員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通常賠償損失的20%,而不是所有的損失。公司有權乎公升旁在您離職一年內要求您賠償哈。
2、公司要有證據證明確有損失8000元,同時該損失確笑衡是因您工作失誤導致的(你自認也是哈);如果公司無確切證據的,你不需要承擔;
3、如公司因您工作失誤導歲橡致損失8000元,若您不是唯一責任人的,可以要求分擔損失。
一位員工因為工作失誤導致公司損失100多萬,他需要負責任嗎?
10樓:諾言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工作年限19,支付12個月工資,沒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加1個月代通知金。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上述的賠償是合理的。
若用人單位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4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2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樓:網友
如果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單位財產損失,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公司可以就損失向員工追償,法院會根據員工的過錯程度確定賠償比例。
12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覺得這位員工是應該擔負一定的責任的!
員工工作出現失誤,老闆是否應該有責任
13樓:網友
1、員工工作出現失誤,老闆不一定有責任。
2、這要區分具體情況,如果這個失誤完全是因為員工個人問題引起,則老闆沒有責任;如果員工的失誤和單位的培訓教育、日常管理、老闆的干涉等有關,則老闆負有一定責任。對外來說,員工工作失誤產生的影響,均應由老闆來負責應對。
14樓:網友
肯定的,同樣承擔管理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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