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父母老是喜歡干涉子女的生活習慣,例如 跳槽找工作 別亂花錢 早點結婚(催婚) 這個很正常吧。還

時間 2022-02-23 22:30:07

1樓:紅苕藥

可能是為了子女好吧!畢竟歲月不留人。人生的過程就是結婚生子。大概是這麼一回事情。

2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是足夠獨立放心家長也不愛管!你表明態度!好好溝通,在你最難時多數父母能站在孩子的一邊

3樓:轉讓資訊

現在你感覺父母干涉你很煩,等你做了父母你就明白父母為你操的心都是為你好的。

4樓:靈魂最後的呼吸

中國父母的教育方式,就是相信兩句古話:

一、「父母之愛子,必為之計深遠」

二、「天下無不是之父母」

父母都認為自己在為孩子的未來謀劃

他們表達愛的方式,不是真正的引導孩子的心理髮展更多的是大包大攬替孩子做每個決定

所以,會引起逆反

5樓:

父母的嘮叨年輕人聽進去的很少顯得不耐煩,但長輩嘮叨的大部分道理是祖祖輩輩傳下來的觀念,年輕人以為自己什麼都懂,一些事情因為無知所以無謂,你一定聽過這句歌詞吧:怎麼剛剛懂事就老了……,所以還要聽一聽的

6樓:

60年代的人和70年代的人都是在苦日子過的,掙錢不容易,老人看到自己的孩子有份自己的穩定的工作就很滿足了,讓自己的孩子早點成家這也是老人一生的願望!

7樓:艾門

父母沒文化,但你有文化呀。你可以用你的智慧和他們交通。沒有誰管得了誰,父母說的對就聽,說的不對也得聽。做不做就自己做決定。

8樓:六九州

正常。父母希望孩子好。但有時候方法不對。做小的要理解。

9樓:韋景行

相互之間多理解吧,父母也不容易,最起碼他們的初衷是為了你好,不是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講事實擺道理,幾乎都可以談

憑空臆斷、想象、只說觀點不給論據,那這種話無論是不是子女說的都沒屁說服力

11樓:冷暖自知

很正常!家長也是為孩子好!

12樓:俄羅斯碧玉白玉

父母希望你生活的更好

13樓:

那就儘量找個物件結婚吧

再婚家庭,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不能結婚嗎?

14樓:偽wower帝

沒有,這完全就是道德綁架,沒有血緣關係,都是半路夫妻,雙方子女相愛就不允許?要是有這個奇葩的法律那才叫奇怪!難道不認識的2家人,父母結婚了,雙方子女互相有好感就不能結婚,那麼如果父母再次離婚,這對子女是否可以結婚?

本來就不是一家人也沒有血緣關係,就是一張紙決定組成了一個家庭而已。那麼離婚就應該可以結婚了吧!因為沒結婚時是2家人,所以其子女可以結婚。

又因為父母結婚導致所以子女不能結婚,兩家人變成1家人。故原本就是2家人,所以父母再次離婚,雙方子女就可以結婚,那麼雙方子女結婚後。雙方子女的父母復婚難道法律會不允許?

無非就是死要面子活受罪,怕別人說三道四,完全沒必要這樣理會他人的看法,因為這根本就不是道德倫理問題。再說一遍本身這2家人就沒有血緣關係。

15樓:xiao彭

規定只要沒有血緣關係,不是近親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結婚的,不過鑑於同一個屋簷下相處的,本來就是一家人,這會讓父母比較尷尬,其他親戚會說話,在住的地方影響不太好。

所以不提倡這樣婚姻。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記得中學課本里是這樣說的:直系血親和旁系三代以內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不適合結婚的人,不適宜結婚。我這兩天也在看家的n次方,也在琢麼這個問題,也許真是像1樓說的,不是不能,是不提倡……

1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23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18樓:老後生

沒有血緣關係,可以結婚。而且,財產不會外流,好事!

1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是不提倡。

20樓:貧道乃儒家沙彌

再婚夫妻的子女形成了擬製血親,在法律層面不允許結婚

21樓:天天1看

能結婚的,因為她們沒有血緣關係的,

22樓:濮陽興林

沒有血緣關係,按婚姻法,只要符合條件,可以結婚。

23樓:匿名使用者

再婚家庭子女結婚應該可以結婚只要是沒有血緣關係。

婚姻和家庭的關係

24樓:雨雅辰

家庭是從婚姻初頭的,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前提條件。認得家庭就必須認得婚姻本身及其婚姻與家庭的關係。

25樓:天涯咫尺

兩個人走入了婚姻,就是組建了一個家庭,婚姻和家庭是密不可分的。有了婚姻才有了家。所以對於家的概念就是兩個人結婚了。

26樓:永遠做個孩子

婚姻和家庭的關係,進入了的婚姻就是進入了家庭啊!婚姻和家庭是不同的概念,同樣的意思

27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和家庭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他們缺一不可。

結婚和社會有什麼關係?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5

28樓:千妻百乖

做上門女婿不屬於計生辦管轄職責

2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送1ooooooo

婚姻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30樓:儆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佈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家庭關係、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及附則,共51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係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係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

《婚姻法

31樓:潘俊豪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 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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