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辭職,老闆說這幾天招個人來我教,就可以離開了。今天問老闆不是說這幾天有人來?當眾被呵斥

時間 2021-10-14 21:24:17

1樓:濤聲海韻

是否離職,不是以有沒有找到人來**決定的,而是依法要求。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

去吧,再上兩天再說,也許你老闆招不到人,你問他所以他發火了,現在招工也不容易的

就是在我前幾天辭職了,老闆答應說5天之內招到人了就讓我走,可是現在不給工資走人

3樓:無個性a不用名

之前沒有說試用期是幾天,試用期內工資怎麼算,轉正以後工資怎麼算,如果不滿試用期辭職又該怎麼算工資,老闆解僱你該怎麼算工資?這些都是要問清楚的,既然老闆再叫你5天后走人,那肯定是有工資的,如果不給就打勞動局**告他,或者叫記者採訪一下就更好!

4樓:海黃斯德

提前辭職為違約(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只需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即可(如繳納違約金等),除非合同有「找人交接後才可離職」的類似約定條款,否則單位無權要求交接才能離職,正確做法為:提前30天遞交辭職信,若單位拒絕,則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承擔責任。

我是提前15天跟老闆說我要離職,老闆說沒有招到人,不讓走,請問15天過後,我可以強行走嗎?

5樓:北冬m路南

當時提出離抄職的時候是不是書襲面提出的呢bai,需要是書面的du記錄日期後30天如果單

zhi位還不給你辦dao理離職,你就可以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因此一般員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注意,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擔心領導會不批准之類的問題,而且與手續辦理與否也沒有任何關係。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為離開企業的員工應盡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倒是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一些地方規定,如《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中說,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勞動者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延誤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還應負責賠償。

6樓:蘇寧電囂

扣這麼多百分之30。你老闆有點黑 。不過。到時候。如果招不到人。只有自己走了!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是要一個月你才可以走的

我試用期辭職,公司要求我在招到人以後離開,是否可以提交辭職三天後

在一家不是很正規的公司,口頭提出辭職一個月了,每次說起這個事情,老闆就說招不到人我就不能走,怎麼辦

8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做人事工作的。

這個情況是對樓主有利的。

首先,」老闆說找不到人我就不能走「是沒有道理的。

其次,」老闆最開始跟我講公司是某大公司的分公司,後來發現他是在騙我。「這個是通過欺騙達到的勞動合同。樓主屬於後文第二種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欺詐的種類很多,包括: (1)在沒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但應聘的勞動者沒有這種資格,提供了假的資格證書。

(2)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

再次,」工作4個月期間,公司沒有繳納社保「這絕對是公司的錯。

所以樓主絕對是有道理的。如果老闆繼續胡攪蠻纏,樓主可以強硬一點。或者樓主可以發起勞動調解或者仲裁。

一般的流程

1)去勞動局調解室,工作人員去幫你調解,如果能調解成功,就最好了,就不浪費大家時間。

2)如果不能調解成功,需要調解的人出一份不能調解的證明給你,去仲裁用,或去勞動局監查大隊,叫工作人員去幫忙處理。不過仲裁的時間比較長,大概要2-3個月才能搞完。比較麻煩,如果樓主沒空不推薦。

9樓:匿名使用者

對你還是非常有利的,沒有繳納社保是明顯違反勞動法的,按照勞動法規定,只要員工提出正式離職(最好是書面,或者你能證明你提出過離職),一個月之後就可以離開。

在公司之前交了辭職後老闆找我談話我說我考慮下然後離職前幾天決定要走但是沒跟老闆說

1 沒有籤勞動合同單位違法,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離開,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的工資 押金 經濟補償金 雙倍工資等 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2 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 工作證或工作牌 最好蓋有公章 工資卡 工資條 考勤記錄 社會保險繳納記錄 同事證言 離職在職的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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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長時間都幹了,還在乎這幾天,再忍受幾天吧,否則在工資上你肯定會受損失的。現在的社會就這樣,面對現實吧。 王元頁 和老闆協商不成就去申請勞動仲裁 沒合同可以隨時辭職 最好先保留一下能證明你和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證據,像工作證 工資條 出勤卡之類 要求超時工作時間的加班費 入職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