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後可否向職工追償

時間 2021-10-22 23:49:09

1樓:是顆白菜呀

職工工作中因故意致人損害,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後是可以向職工追償的,但是賠償比例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職工工作中因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後不可以向職工追償。「過失」是事故製造者意外或違章操作造成,無故意傷人意願,應按工傷事件處理(按「勞動法」)處理,些種情況用工單位不可向事故製造者追償。

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中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據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2樓:曾梅雄律師

可以的,但是賠償比例有一定的限制。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中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樓:勾南珍

依據責任的認定,可以要求有責的員工按責任大小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與「過失」是兩回事,要分清楚處理:故意行為屬違反相關法律行為,應交公安機關處理,工廠應視傷害成度道義上可作出適當補助金。 「過失」是事故製造者意外或違章操作造成,無故意傷人意願,應按工傷事件處理(按「勞動法」)處理,些種情況用工單位不可向事故製造者追償。

舉例:員工之間在工廠裡或工作中打架,造成一方受傷或置人死亡,屬違法行為,應送公安機關處理;員工工作中違章操作致氣體**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其他員工**,則按「工傷」相關法律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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