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撒場讓員工換崗員工不去新的地方上班,公司讓員工辭職要給賠償金嗎

時間 2022-01-06 01:10:03

1樓:及情韻

公司讓員工換崗不去新的地方上班兒,那麼公司讓員工辭職也是會給予賠償的。只要簽訂勞動合同是不可以隨便辭退的,都是有合同約定的,公司辭退需要給予補償的。

2樓:淡水羅卜

要給的,這是公司的裁員,肯定要給補償金,一年補一個月,n+1的給。

3樓:不慌不忙的說道

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申請賠償金的

4樓:

公司崗通知函簽了,對賠償有問題嗎?沒離職確認書。

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公司單方面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都可以的,只要不是員工自己申請因為自己的原因離職的一般是可以拿到賠償的。

6樓:陳而康

不服從安排。除非有特殊原因。如疾病。路遠。不習慣。等,五險一金,失業二年保險金。上半年,四個月。社會平均工資。是可以,申辦的。

公司強制調崗,員工不同意,離職可以申請賠償金嗎?

7樓:

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補償費用,原則上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是無法取得該補償金的,但如果出現「被迫辭職」情形,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索取補償金。

「被迫辭職」情形包括: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剋扣工資等。在上述情形發生時,勞動者辭職後,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可以調崗調薪的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調崗調薪協商一致;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醫療期滿後,勞動者能從事原工作的,單位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沒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公司不得隨意調崗調薪;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員工工作崗位;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脫密期保密協議的,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後,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雙方有脫密期保密協議的,勞動者應遵守該協議。

參考資料:中國新聞網-員工員工嫌調崗不合理辭職 單位拒絕支付補償金被告

8樓:匿名使用者

假如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假如沒有正當理由強迫調換崗位被辭退,可以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或經濟補償。

看看合同是否到期,如果沒有,公司要裁員是要賠償你三倍工資加工作幾年的獎金的。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9樓:天使小姝穎

一、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應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無效;

二、如果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兩個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可以拒絕。

三、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相應證據。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10樓:律通法律

公司做出調崗決定,員工是否可以拒絕?

11樓:mr妄說

如果你是主動離職的話,可能就沒有賠償金,所以這就是公司使用的手段,調崗,你如果不服從,你就自己離職,就沒有賠償金。

12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以你的情況來說,是無法申請賠償金的。公司的調崗屬於合理範圍,員工必須服從。

1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內容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所以公司強制調崗的行為違法合同約定,可以此理由被迫辭職,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有明確的崗位約定,單位沒有經過同意調離崗位,建議及時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去就會構成曠工自動離職的,以單位的調檔通知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公司崗位調整合理,但是必須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在一定時間範圍內做好交接手續,強制性的調崗是不合理的。

公司調動崗位,不願意去可以離職要求賠償嗎

15樓:對乙醯氨基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調整崗位,是否有賠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

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公司要求我調崗,但我不願意去新崗位工作,我想辭職,公司會支付賠償金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曾經和你一樣經歷過這種事,我也想用消極怠工的方法,可是公司老闆會一而再的給你換崗,最後還是鬧得不愉快的離職,沒有任何賠償的。其實,老闆給你換崗,如果你覺得無法接受,還是客客氣氣的辭職妥當。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得到任何賠償,因為《勞動法》規定公司因生產需要有權調動員工崗位!

18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沒有賠償金,你可以讓單位辭你,比如消極怠工不幹活,不信他不辭你,否則這種事很難辦,

19樓:深圳註冊律師

可以單位不能提供合同約定的工作條件為由離職並要求補償金。

公司調換工作地點,而我不想去,可以拿到公司的補償金嗎?

20樓:匿名使用者

不去自動離職的話,無補償金

如確實加班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可以主張假日工資

21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把你的實際困難與公司進行溝通 爭取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 如果溝通達不成協議 你可以尋找合理的理由拒絕去上海工作 如果公司為此解僱你 那麼公司就必須給你賠償 賠償金計算方式是 你為這家公司服務一年 他們就要賠償你一個月的工資 你為公司工作了6年 他們應該賠償你6個月的工資

22樓:前慶

雖然勞動合同上沒有寫工作地點,但是你已經在現在的工作地點實際履行合同。因此,要調你到上海工作,屬於變更勞動合同,需要得到你的同意。你不同意的話,應該讓單位解除雙方間的勞動合同,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

你本人千萬別提出辭職。至於工作六天,不一定違法,要看你們周工作小時是否超過40小時。國定假日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

當年法定年休假未休完,要額外給予兩倍的工資。 有空多看一些職場的文章吧,像六度伯樂網就有不錯的職場文章。

公司搬遷員工不願意去新地址上班,要求公司補償可以嗎?

23樓:

公司應該徵求每位員工的意見,同意到新地址工作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同意去的,則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金。

公司搬遷員工賠償標準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

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你的公司從上海市的徐彙區搬遷到松江區,對上海熟悉的朋友都知道具有相當的跨度。而且松江區屬於上海市郊,交通等條件與屬於市區的徐彙區不可相提並論。即使提供班車,員工的上下班也會有重大影響。

從你的描述來看,很多員工都認為新的工作地點太遠,不願意過去工作,說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確實產生了困難。所以公司這樣的搬遷應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有些單位認為,發生這樣的事,單位不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員工不願意,自己辭職好了。這種想法是不對的。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於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

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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