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酸酸可愛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韓飛律師
被公司逼迫自動離職,如果你是屬於被迫辭職的,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因為個人原因辭職的,公司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3樓:知識就是緣分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公司用手段強迫員工自動離職是能得到賠償,公司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以此類推。
勞動合同簽訂後,經協商可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都會涉及經濟補償金問題,即使是雙方協商一致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提問工司不賠錢怎麼辦
回答1、拖欠工資,如果確實不能協商解決,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檔案,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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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自己主動辭職是沒有任何補償或賠償的,如果公司主動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以及補發申請勞動仲裁或起訴期間的工資;
或者要求你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標準為一年2個月的工資。
5樓:
沒合同 就要08年雙倍工資 你離職可以 但是否放棄權利了呢 簽字那個東西
如果你說是協商解除合同 並且都結算清楚 就很可能算協商解除
那麼有可能要到1個月工資的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你都在自動離職宣告上簽字了,還有啥說的!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去勞動監察立案,講明實施情況。更具你的要求勞動部門核實後會按照你的要求要求你的公司進行支付賠償;
賠償1、工資賠償,刨除試用期一個月,其他多餘的時間按月度進行工資賠償;
2、社保賠償,按保險保額已現金支付的形勢進行賠償;如保額乘以月度=賠償金額
8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你已經申請了書面辭職報告,並且上面有你個人簽名的,這表示是你自願辭職。
2.自願辭職是沒有經濟賠償的。
3.新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4.如果單位一個月之內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又證明你不勝任工作,是可以解僱並且沒有賠償的。
5.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加班費等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9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的合同是怎麼籤的,如果你工作了一個月,還處於試用期的話,公司覺得你不適合這個工作,可以不讓你轉正,並提前告訴你結果,可以不給任何賠償。但是如果你沒有試用期,你的合同裡有賠償條款,就按賠償條款執行。勞動法規定每在該單位工作1年賠償1個月的工資,你在這個單位工作不足1年。
連合同都沒簽,辭職報告也是多餘的啊,你們單位做的很有意思啊
公司用手段強迫員工自動離職能否得到賠償!
10樓: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掉外地或降薪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不能強行命令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你們公司應該對此負舉證責任
被公司裁員 還逼迫我們簽字是自動離職 請問可以賠償嗎
12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公司應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不是自動離職書,裁員時,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提出終止用工的一方不必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用人單位也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建議你不要籤自動離職書,委託律師代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離職的不要籤,拿著合同到勞動監察大隊,可以獲得至少一個月的補償金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自動離職也不怕,再拿證據屬於被逼迫性質的,這樣的合同就無效不過是否去舉報他,一是看你證據的充分度,再看是不是划得來,嚇唬嚇唬公司就行了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14樓:悅讀職場
員工遇到這種情況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以及其實施條例規範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操作性很強。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做了明確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關於經濟賠償金的支付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以下情況,企業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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