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深海古人
企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呢?
基層工人,每天工作最辛苦,拿的工資最少,不能好好休息,不能好好吃飯。在這種情況下,生病太正常了。年輕人還能蹦躂幾年,但是一旦過了二三十歲就受不了了,更別說年紀大的或者太年輕的了。
基層工作者,最頭疼的就是生病,小病一場,失去全勤獎,休息的時候沒有工資,大病一場,更是雪上加霜。他們不僅沒錢看病,連工作都做不了,還失去了經濟**。我生病不能工作,老闆辭退我。
有些人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一個好的老闆,如果給我一些醫藥費,他是感激不盡的。如果你這麼認為,那就錯了。
《勞動合同法》對此沒有規定。根據勞動法,員工患病,用人單位不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支付工資。如果員工身體健康,必須安排工作,否則將被非法解僱。
首先,如果生病不能繼續工作,需要住院或者回家修養。這個時候,根據你的工齡和相關法律法規,你可以得到一定期限的醫療,期間可以領取病假工資。
之後,如果公司調動你的崗位,換了一份簡單的工作,而你由於身體原因仍然無法完成工作,那麼這個時候公司可以辭退你,當然這個時候辭退是要有補償的。
如果僱主沒有這些步驟就脅迫誘導你辭職,你一定不能辭職。如果用人單位直接辭退你,就是非法辭退,你可以獲得更多的補償。如果出現爭議,必須通過法律及時解決,因為這是有時間限制的。
2樓:職場導師陳老師
如果老闆因為你的的身體而辭退你,那麼你應該要求老闆要賠償你的損失,當然如果老闆不合理賠償你的損失,那麼你就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去反映你的情況。
3樓:
把他辭退。遇到這樣的情況直接不幹了,這樣的老闆因為身體歧視你,辭退你,他的為人不配做個好老闆。
4樓:和藹的瞬間永恆
1、如果老闆平時人很好,而且按照辭退程式走的話,咱們就可以接受。
2、如果涉及到個人利益,就一定要走法律程式,或者協商解決。
你的老闆要辭退你,一般都會用什麼樣的理由?
5樓:
表現出不信任,開始頻繁過問你的工作細節。放棄你不是說就對你一直不聞不問,可能對你產生相反的表現,那就是過問你工作中的每一個細節。這樣過問你的各種工作細節其實不是最關鍵,也不一定是說明你的工作水平如何如何低,過問你的每一個細節,是為了讓你感覺他對你的不信任,不信任你的能力。
那該是多麼難受啊。
6樓:初桜
會把你調到你不願意去的地方,領導會找你談話,明升暗降讓你去外地(分公司)。而且名義上好像是升職了,其實領導算準了你不會去,只是用這個作為籌碼讓你主動離職。對於一些已經進入企業中層的人來說,這招經常用。
7樓:賣萌
會被主動談話。老闆想讓員工主動辭職會怎麼說?特別是銷售行業,悲領導找去談話,談話的內容卻不是升遷。
那麼說明一個問題,上面注意你了,下面只會給你底線,如果你到了底線的日期還做不出業績,完不成指標,上面就會直接讓你辭職。
8樓:猴59408睹譾
會挑你工作中的刺,老闆想讓員工主動辭職,一般會拿工作說事,以掩蓋自己心虛的目的。有的時候員工沒有犯錯,什麼都做的很好,老闆因此自己的關係想讓員工走人,又找不到理由,就會亂挑刺,如果你的老闆有想讓你走人的年頭,那麼你注意了,工作千萬不能犯錯。
9樓:蕭紅棉
調崗。本來你在一個崗位上做的好好的,老闆給你調換崗位,並且美曰其名說是為了讓你得到鍛鍊,培養你的一個綜合能力,於是就找個理由把你調到外地或者分公司,或者調到一個比你現在差的崗位。
10樓:三熙
會架空你。如果你乾的好好的,卻被頻繁調崗,而且崗位明顯變差,或者說調到了有名無實的位置上,說明老闆不中意你了,希望你主動離職。如果你再不採取行動,你的位置會不斷改變,最後被徹底架空,自己辭職,老闆的目的達到。
如果你無意中知道老闆要辭退你,你該怎麼辦?
11樓:秦漢風雲人物
蒐集證據,做好勞動爭議仲裁的準備。如果補償不合適就仲裁。
12樓:
先把自己該乾的幹好,對得起自己拿的那份工資;分析公司有沒有前途,否則,多學習知識,也準備離開走人吧,最好在走之前把該乾的工作給盡力幹好。免得留下罵名和下海。凡事想開的,只要不斷進取,學習;有高工資的老闆等著你去加入他們的團隊了。
13樓:藍雪
先找工作,等著他辭退你,工資會給的比較及時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想走就再努力一把,主動向老闆承認錯誤(或工作中的失誤),接受處理,承擔責任,以後改正。
打算走就找找用人單位的漏洞或瑕疵,想法多要點補償和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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