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沃雪庚鵑
只要是轉出本單位了,就算是視同銷售,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會計上處理要作為收入處理,同時按庫存轉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一樓的說法在同一控制下的處理是可以的。
請參看註冊會計師考試《會計》07版第217頁例11-10,今年08年版的改成第十章例10-10了。
我想你可以這樣理解,假設被投資單位和你沒有關聯方關係,如果你想取得對方的投資,好,那你用存貨來換,對你來說同樣的存貨你是願意讓它當售價來算還是當成本來算呢?當然是按比較高的售價,相當於你賣出了存貨,又用所得的錢(售價)投資了。所以確認一下收入,使投資的成本按售價和銷項稅的合計數來計量更合適一些。
而二者的差額,通過結轉成本在你的當期利潤中反映。
可以了吧?
2樓:賓秋芹捷戌
例如捐贈企業資產產品
稅法規定視同銷售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樓:侍合英海衣
您就把自己當成自己的客戶。
按這個思路來處分錄,做憑證。入賬。
4樓:屏海讀聯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5樓:匿名使用者
1,確定要送時,計提: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職工薪酬
2:送電動車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6樓:懿財
借:(管理)費用(看你把這贈送歸到哪個費用裡了)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存貨(或庫存商品)
7樓:別濟湯策
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對於視同銷售,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往往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會計上不按視同銷售處理,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例如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市場推廣,直接計入銷售(營業)費用,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
另一種是會計上按視同銷售處理。當業務發生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商品出庫,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對於第一種賬務處理,會計與稅法上會產生差異。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的規定,在填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納稅人對視同銷售如何在報表中填列產生了爭議,有些納稅人認為,企業已經將外購的禮品支出計入了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在稅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時,作視同銷售處理。那麼,所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是否還要填寫?如果填寫視同銷售成本,是否存在重複扣除的情況?
例如,某企業購買了100元禮品,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最多允許稅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視同銷售處理,則需要調增100元,再作視同銷售成本處理,調減100元。這樣做,不是相當於100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對應了100元的視同銷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費用,實際扣除了160元嗎?
要解答這個問題,需要先看一下會計處理。
不作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17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國稅函〔2008〕828號檔案規定,企業視同銷售行為中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確定銷售收入,故管理費用按購入價計算。
該企業如果作了以上會計處理,則需要進行如下納稅調整:第一,視同銷售行為中,視同銷售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0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比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0,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17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17元。實際納稅調增46.
8元(117×0.4)。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貸:庫存商品 100。
企業不需納稅調整,管理費用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17元,納稅調增46.8元(117×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對比不難看出,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必須填寫扣除,符合稅法配比原則的要求。而管理費用的扣除是企業費用支出,與視同銷售成本扣除是兩種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為存在重複扣除問題。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如果將自制的產品作為禮品贈送,企業視同銷售收入要按公允價值來計算。例如企業贈送的禮品市價是120元,自產產品成本為100元。
不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20.4
貸:庫存商品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120×0.17)。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三)按組成計稅**確定。組成計稅**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按此規定,增值稅應按市價計算。
按以上賬務處理,第一,企業需要對視同銷售收入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2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調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內。第三,比較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140.
4元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20元,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20.
4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20.4元。實際納稅調增56.
16元(140.4×0.4)。
如果企業已按視同銷售處理:
借:管理費用 140.4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貸:庫存商品 100。
企業視同銷售利潤20元,管理費用140.4元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20.4元(140.4-20),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業沒有按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而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比較麻煩,而且容易出現調整錯誤的情況。
8樓:阮素蘭應秋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及稅務處理
9樓:匿名使用者
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對於視同銷售,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往往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會計上不按視同銷售處理,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例如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市場推廣,直接計入銷售(營業)費用,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
另一種是會計上按視同銷售處理。當業務發生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商品出庫,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對於第一種賬務處理,會計與稅法上會產生差異。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的規定,在填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納稅人對視同銷售如何在報表中填列產生了爭議,有些納稅人認為,企業已經將外購的禮品支出計入了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在稅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時,作視同銷售處理。那麼,所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是否還要填寫?如果填寫視同銷售成本,是否存在重複扣除的情況?
例如,某企業購買了100元禮品,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最多允許稅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視同銷售處理,則需要調增100元,再作視同銷售成本處理,調減100元。這樣做,不是相當於100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對應了100元的視同銷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費用,實際扣除了160元嗎?
要解答這個問題,需要先看一下會計處理。
不作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17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國稅函〔2008〕828號檔案規定,企業視同銷售行為中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確定銷售收入,故管理費用按購入價計算。
該企業如果作了以上會計處理,則需要進行如下納稅調整:第一,視同銷售行為中,視同銷售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0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比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0,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17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17元。實際納稅調增46.
8元(117×0.4)。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貸:庫存商品 100。
企業不需納稅調整,管理費用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17元,納稅調增46.8元(117×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對比不難看出,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必須填寫扣除,符合稅法配比原則的要求。而管理費用的扣除是企業費用支出,與視同銷售成本扣除是兩種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為存在重複扣除問題。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如果將自制的產品作為禮品贈送,企業視同銷售收入要按公允價值來計算。例如企業贈送的禮品市價是120元,自產產品成本為100元。
不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20.4
貸:庫存商品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120×0.17)。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三)按組成計稅**確定。組成計稅**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按此規定,增值稅應按市價計算。
按以上賬務處理,第一,企業需要對視同銷售收入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2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調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內。第三,比較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140.
4元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20元,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20.
4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20.4元。實際納稅調增56.
16元(140.4×0.4)。
如果企業已按視同銷售處理:
借:管理費用 140.4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貸:庫存商品 100。
企業視同銷售利潤20元,管理費用140.4元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20.4元(140.4-20),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業沒有按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而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比較麻煩,而且容易出現調整錯誤的情況。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及稅務處理,視同銷售各種情況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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