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辭退與停職的問題,辭退開除停職含義和區別

時間 2022-02-26 03:15:03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停職不等於辭退,你朋友如果貿然遞辭呈是很難拿到經濟補償金的。至於違約金,先要看看合同裡有沒有約定;即使有約定,也要根據約定的具體內容判斷能否拿到。

然後我們來看現在的實際問題。

1)拒付工錢是違法行為。公司可能會以你朋友違反內部管理制度為由拒發工資,但是只有在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前提下,才可以扣工資,而且月扣除額不得超過月工資的20%,扣除後剩餘部分也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依據參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雖然正常支付勞動報酬的前提是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但既然是單位不許你朋友上班,又不予以辭退,那當然是不合理的。

2)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剋扣工資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直接找勞動監察比較經濟,不需要訴訟費。如果不行,也可以再去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

(注意,仲裁時效是60天,自勞動者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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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員工工資。什麼叫剋扣?除了以下四種情況都叫剋扣。

1)扣稅;2)扣社保費;3)員工被法院判決應支付贍養費、撫養費,而由單位代扣的;4)其它。這個其它又一般是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單位有權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要求員工賠償,但是同樣,要受到兩個限制:1)月扣除額不超過月工資20%;2)扣除後剩餘部分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所以很明顯,鑑於「質量問題」是否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不得而知,即使確實造成經濟損失,若不符合十六條的規定,都是剋扣勞動者工資。這樣勞動者既可以直接找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注意:勞動監察的時效是2年,勞動仲裁的時效是60天。

important:若勞動監察處理後,而你不滿意結果,只要還在60天有效期內,你就還可以申請仲裁;但是勞動仲裁受理後,即使你不滿意結果,也只能沿著民事訴訟的一條路打下去,勞動監察不受理仲裁受理過的案子。所以,如果時間來得及的話,你朋友可以先去監察那裡投訴下看看,反正不需要花錢,很合算的說。

2樓:不聽話要不得

停職是玩給別人看的,辭退要真些

3樓:匿名使用者

停職是公司的內部決定,雖是停職,但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可不付完全工資,但仍須支付一定的基本生活費用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給你朋友.

停職跟辭退還是有著比較明顯的區別,辭退是解除勞動關係,而停職只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處罰決定而已.

另,如果你朋友若對停職的公司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供你的勞動合同或相關工作證明,還有公司決定.如果沒有,可要求用人單位舉證.

然後要求撤銷公司停職決定,但應該說意義不大,如果都鬧到那份上了,就應該要辭職了.

而現在公司並無主動將你辭退,並不存在著違約金的問題.

我現在遇到一個很棘手的問題。我問一下,辭退,離職,停職,開除是什麼意思,工資又該何時結??

4樓:濤聲海韻

一、辭退,離職,停職,開除的含義: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

停職,是指暫時停止其履行的職務,接受調查或者審查。嚴格來說停職檢查還不算處分,還屬於檢查階段,怎麼處分,是檢查之後的事。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實際上,企業通常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只要其錯誤不十分嚴重,並願意改正錯誤,就不馬上開除,可先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以觀後效。

二、工資結算:

一般,開除和辭退,除結清工資外,須給予一定的工資補償,具體參考我國《勞動合同法》

離職,停職要根據具體原因,通常如果是員工自己的原因,結清工資,辦理手續就解除勞動關係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嫿怡

辭退 公司把你給開除了(工資給你結清);離職 就是自己主動申請離開公司;停職 公司沒開除你只是暫時不讓你上班,保留你得工號;開除 game over

以上 工資一般都是按照公司人事流程結算

6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就是你提前和老闆說不做了 離職就是你沒和老闆打招呼的情況下 直接走了人, 停職就是老闆現在讓你回家休息幾天 先不要上班了, 開除就是老闆直接說不要你了

離職的工資就是按正常手續給你 離職一般拿不到工資 開除也按正常工資給 停職也一樣 就這了

7樓:匿名使用者

前面都是不幹的意思嘛。。。。工資都事後統一結算

辭退開除停職含義和區別

8樓:華律網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9樓:上圩農場主

辭退就是員工或有過失或者公司自身原因所造成的解除勞動合同,而開除是自身原因,如偷盜或有犯罪劣跡等。這類人是無法在次進入原本的。而停職只是暫時的,後續有可能再次回到原崗位。

停職停薪和辭退是一個意思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不一樣的哦,停職停薪你的職位還在就是沒有收入而已,可是如果是辭退就沒有職位了,當然收入也沒有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樣,停止停薪,還有機會回來上班

未書面通知 辭退 停職 公司就刪除員工系統工號 修改辦公室電腦密碼 無法提供勞動 條件 仲裁可以嗎

12樓:找法網

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且勞動者無過錯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發生爭議的,勞動者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式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員工辭退的問題

看看以下 勞動法 的規定吧,也許對你有一定的幫助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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