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檢察機關上下級關係,如何完善檢察機關上下級關係

時間 2022-03-03 18:50:03

1樓:蜀佬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2樓:博愛傑傑

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有顯著不同。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3樓:

檢察院上下級之間有領導關係,上級檢察院可以要求下級檢察院改變決定

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的關係是?

4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檢察院上下級的關係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法律依據:

《檢察院組織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5樓:濟南丁德峰律師

都是領導關係了,當然包括監督指導,但是如果你是考試做選擇題,很遺憾,沒人知道出題的蠢貨會不會認可。

6樓:淡如

監督關係是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的關係。

指導關係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之間的關係。

7樓:胡延斌揚州

領導關係已經包含了:監督、指導。

我國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的關係是什麼?上下級人民法院

8樓:匿名使用者

從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表述上看,

上下級人民檢察院為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上下級人民法院為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憲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

《憲法》第132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從對哪一個機關負責來看,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憲法》第128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憲法》第133條)。

從有關司法人員的選舉、任免程式看來,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罷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在任期內,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撤換院長,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4條、第10條、第35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罷免,但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可以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1、22、23、24、25、26條)

我國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的關係是什麼?上下級人民法院

9樓:獨尊法家患無窮

上下級檢察院的關係就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了,法院也是一樣的。

10樓:好心情站

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的關係是領導與被領導之間的關係,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關係是監督與被監督之間的關係。

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11樓:

人民檢查院分初級是縣級!中是市級!高階是省!和最高人民檢察!法院也是如此

12樓:

檢察院是上下級領導關係,人民法院是上下級指導關係

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嗎

13樓:戚廣利

檢察院上下級之間是監督餘被監督關係,也是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關係,沒有領導與被領導關係。

人大常 委會和法院、檢察院之間是上下級的行政關係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三者不具有行政關係。

從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表述上看,

上下級人民檢察院為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上下級人民法院為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憲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

《憲法》第132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從對哪一個機關負責來看,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憲法》第128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憲法》第133條)。

從有關司法人員的選舉、任免程式看來,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罷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在任期內,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撤換院長,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4條、第10條、第35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罷免,但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可以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1、22、23、24、25、26條)

15樓:永不暗淡的光

人大是權利機關、立法機關,法院檢察院是司法機關,他們不是上下級的行政關係。

16樓:四哥有法說

三者不具有行政關係。

17樓:北京刑事律師原東峰

司法獨立,不是行政關係

怎麼處理上下級之間的關係呢,如何處理好上下級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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