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上了3個月班想辭工,用人單位要剋扣其一個月工資的是違法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一種變相剋扣工資的行為,對於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如夢水雲間
老闆說法不對,如果你正常離職,單位必須一次性結清你的全部工資,否則就是違法。
按法律規定流程離職,試用期滿後提前三十天書面提出離職通知即可,不需要老闆批准。
但要留下相關證據 。
時間一到直接離職,要求辦理手續和結清工資。
如果老闆扣發你的工資,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法規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想辭職老闆說要扣一個月工資,我該怎麼辦??
3樓:愛死我的妻
只有到勞動局進行仲裁,資料越詳細越好。
4樓:法律實務研究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工資。剋扣工資是違法行為。
對用老闆剋扣工資的行為,你要態度強硬的予以反對,並告知你會向勞動部門投訴其違法行為,同時,如果老闆剋扣你的工資,經勞動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你還有權獲得所剋扣工資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5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惡意欺詐,不行就報警
6樓:寂寞才玩想離開
一般的廠都是這樣啊,怎麼辦。自離
7樓:
非法的哦!不行就去告他
我在工廠裡幹了三個月 還不發工資 然後我去辭職 老闆卻說要扣一個月的工資 才讓辭職 怎麼辦
8樓:蒼洱白子
你在公司上班3個月,公司不發放工資,你申請辭職,公司要剋扣一個月工資,那麼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在店裡上班上了快三個月了,今天向老闆提出辭職,老闆說要扣我一個月的工資這合理麼?
9樓:莫非雲
很明顯 這是不合理的 !如果你是在正規企業上班,你這樣做也不合理 ,因為按規定你必須要在辭職之前半個月至一個月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書 並且得到批准
我在一家廠做了3個月,因為想去另一家廠座所以就要急辭工,但老闆說要扣我一個月的工資才能急辭工!
10樓:匿名使用者
1、你沒有按勞動法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你錯在先2、老闆扣多少錢也不是他說了算,要想扣你的錢必須是因你急辭工給企業造成了損失,而這個損失由你來承擔,在這種情況就可以扣你工資
3、勞動法規定,所扣員工工資不能超過工資總額的20%,且剩下的部份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只要你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可能性不大,沒有交接工作會待來很多問題)就不能扣錢,面對這種情形最好還是與企業協商,鬧得不愉快對大家都不好
11樓:狼鷹
不合理 !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廠不做滿三個月,辭工要扣一個月工資百分之三十是合法嗎??
12樓:律師之風再起時
關鍵看你是否提前一個月通知了用人單位,如果是的,那他就違法了。
如果直接在合同裡不分青紅皁白的直接加了這一條,那這一條是違法的,不生效的。
13樓:情緣大巴士
當然不合法了!但是前提是你辭職要合法,一般辭職是需要提前1個月的,當然,如果老闆同意你提前辭職的話例外
14樓:勞動法律吳律師
1根據勞動法律規定,如單位要求不滿三個月離職扣工資是違法;2如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費不及時支付工資,你可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應支付二倍工資,結算實際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3如單位沒有上述行為你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結算工資給你。
15樓:濤聲海韻
當事人的廠不做滿三個月,辭工要扣一個月工資百分之三十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除培訓費和保密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工不到月不給走還要扣完兩個月工資合法嗎
這是違法行為,不到一個月不能走是勞動法規定,滿一月必須結清工資,去找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解決 離職後公司要求退還兩個月工資合法嗎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
進廠未籤勞動合同書,急辭工要扣半個月工資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勞動但是急於辭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方可解除勞動合同,這時是不需要勞動者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還有一種情況是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足夠的時間招聘或者呼叫合適的人員繼續從事該崗位,這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承擔經濟損失。但是如果是由於勞動者自身...
辭快工老闆說要扣兩個月工資總和一半合理嗎
按照 勞動法 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 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