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作了三天,店長以你跟我們品牌不合適,把我辭退了

時間 2022-04-14 14:55:03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用人單位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並且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應當向其支付賠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的,則屬於違法辭退,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那得看你是否與老闆簽訂了試用期合同,如果沒有那就沒辦法了,只有索要三天的薪水完事。

4樓:

試用期是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的

我在燒烤店找了個吧員的工作 有三天沒工資的試用期 第一天上班還不怎麼會操作 找錢的時候找錯了十塊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因為十塊錢辭退你的話,那這老闆不跟也罷,這工作不幹也好。再去找別的工作吧,又不是什麼技術活。非得在他這幹,他這學。

6樓:永遠

淡定點不要因為這樣一件事情就鬱悶了

工作還是要繼續找的,不要在意一次的工作丟失

在商場上班試用期是三天,過了三天我是正式上班,一共六天的時間,昨天店長說在

7樓:mo陌上花開

試用期就按試用天數給工資了,你沒有賣出貨,單位也一樣要給工資,不過業績差了單位估計不會留人,試用期辭退你提前三天通知你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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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x那時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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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吃飯的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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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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