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期幹了七天辭職,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樓:縱橫豎屏
1、依據勞動部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2、按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3樓:棟哥說職場
百家號試用期內離職,如何保障個人權益
4樓:羅長江律師
按規定應該按實際工作天數給工資,不管是否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5樓:找法網
試用期期間提前三天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需要給勞動者發工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6樓:天使是純潔的
可以的,有勞有獲,如果有簽訂合同。既然是3天,你做了7天,有工資的。如果不給的話上勞動局。
7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這位朋友,勞動者有獲得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只是工資稍低一點而已;
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處理,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報酬。
試用期期間,幹了4天提出辭職,可以拿到工資嗎?
8樓:醉愛灬苦瓜
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工資規定有: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拓展資料: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
9樓:簡簡單單
1、試用期期間,幹了4天提出辭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付出了勞動,可以依法獲得工資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的。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0樓:小矇
我國2023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新《勞動合同法》裡有明確的規定,不管是臨時工,或是合同工,不管有沒有籤合同,只要能證明有用工關係的,公司一定要付工資的,若是臨時工就按臨時工的工資標準,做幾天發幾天。除非你有重大錯誤連你的工資都無法補上的就沒得說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百家號試用期內離職,如何保障個人權益
12樓:難得難得糊塗
可以,但是一旦對方不給,你應該保留增經在那裡工作過的證據。
13樓:魂已出竅
告訴你,完全可以。
只要你想要。他們不敢不給。國家有法律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就是少了點啊,《勞動法》查下就知道
15樓:二月十一
可以的勞務關係
當然要付錢啊
試用期做了十天辭職有工資麼?
16樓:盡是強顏歡笑
試用期幹了十天辭職,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
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裡兩者相比取其高。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7樓:團長是
試用期期間提前三天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需要給勞動者發工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
18樓:匿名使用者
哪怕是你只做了一天,也應該有工資報酬。不發工資就等於剋扣工資。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試用期辭職,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工資;
如果該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資,你可以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要求支付工資。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可以要回工資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你應該去諮詢下你們公司的相關人員,比如人資方面的。另外,一定要走完正規流程,什麼辭職報告啊都要做好,你不打招呼就走的話,人家不會自動打錢給你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最好做滿試用期.
22樓:天樂媽媽
這個肯定是應該有的 就看老闆是什麼人了
23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講肯定有,不過要看老闆會不會照做
24樓:文澤孩孩
理論上講有,不過要看老闆怎麼做
25樓:扣550220268扣
你好 試用期是有工資的!
26樓:賴平禾鴻運
試用期有試用期的工資吧
試用期3000的話,過了試用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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