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熊冉洪洋
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無權隨意解僱勞動者。一般情況下,被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的原因解僱是不合法的行為。
用人單位與勞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正規程式: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試用期的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來試用期內的工資。
試用期內的員工需注意,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是需要有正規的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無故解除勞動關係,即使是試用期,勞動者依然可以主張自身權益的損害。
2、勞動者是正式員工的:
勞動者是正式員工的,如果想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非特殊約定,勞動者辭職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3、不管是正式員工還是試用期內的員工,用人單位想要解僱員工,必須是法定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否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
2樓:可馨職隅
末位員工企業可以直接淘汰?5個職場常識,讓員工底氣十足。
3樓:創作者
不合法。但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但以上四條,公司不能亂用。
4樓:孫旭權
用人單位一般不能以末位淘陸扮汰的方式來辭退員工。末位淘汰制度並不能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其工作,因此並不合理,也不合法。單位應當依法採用過錯性辭退或者無過錯性辭退的方式才合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並悉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絕塌的規章制度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以「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合法嗎
5樓:王澤峰
法律分析:單位以「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不合法。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但如果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它情形的,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二十九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單位以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合法麼
6樓:汪正樓
法律分析:單位以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不合法。
末位淘汰制度違背了《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宗旨,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中明確表示,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核神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談孫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改侍虧用被裁減的人員。
公司以「末位淘汰」方式辭退員工合法嗎?
7樓:于傑
法律分析:末位淘汰」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或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派碧缺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塵辯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慧慶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要按應支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關係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給勞動者補償金。建議先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你不服的話,再去法院起訴...
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是否能與用人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係
知英人力 1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 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2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
工作十年,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是否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應當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工作十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20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或者說辭退 開除 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