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收取押金是否合法

時間 2021-06-02 08:56:15

1樓:知識青年

不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

沒有合同只要有工作證或工資表或職工名冊或報名表、登記表或考勤記錄或其他勞動者的證詞(這些證件在仲裁或訴訟中企業必須主動呈交,否則承擔不利後果)等均可作證

3樓:槽中有人

不合法。

正規的用人單位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若有的用人單位要求你交押金,你要留點心,不要輕易的交錢。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你可以跟用人單位協商,實在不行的話就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在學信學院的創就業老師曾給過指導,所以我認為交錢的單位是不太可靠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也祝你能儘快解決這個問題,望採納!!

4樓:匿名使用者

在雙方法律關係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後,則押金應予以退還。法律諮詢:我有一朋友要去家樂福上班。

但是家樂福要先收取押金的,而且還要提供本地戶口做擔保。我覺得收押金這種事情有一點不合法。與法律規定有些牴觸,但是我也不是很清楚。

所以想諮詢一下,單位收取押金的這種做法合不合法?問題補充:我知道這樣是不合法的,我提問的目的是希望你們能夠給我分析一下細節,不要只是說一下不合法就完了。

如果是單位為員工提供了一些工作服之類的,那這樣子收取押金會不會也是不合理的?華律網律師解答:1、根據勞動合同法,收取押金是禁止的。

2、提供工作服屬於提供正常勞動條件的一種,也不應該收取押金。相關法律知識:關於押金的法律性質,主要觀點有:

(1)抵銷預約說。 認為押金的交付意味著當事人之間成立押金預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押金與其債權相抵銷。(2)解除條件附債權說。

認為押金的交付,發生了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即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所負的返還押金的債務上,附有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在所受損害的限度內押金歸於消滅的解除條件。(3)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託說。認為押金的交付,為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託,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所附條件成就,債權人無需返還押金。

(4)債權質說。認為交付押金者, 對其受領人有請求返還之請求權,系以該項債權設定質權,故其性質為債權質權。 (5)信託的所有權讓與說。

認為押金的交付,其受領人負有附停止條件的返還義務,系信託的所有權讓與行為。受領人在自己債權受清償之前,無返還的義務。

5樓:手機使用者

不符合法律規定。

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中有關規定的請求》的覆函中規定,一些企業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擅自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者「風險金」,這一做法違反國家關於勞動關係當事人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

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職工本人。

根據上述規定,你所在的企業不應該收取所謂的「押金」。你可以向該企業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這一違法行為。

6樓:周律師說

公司收押金是違法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如果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繳納保險的話,你們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8樓:西奧電梯維保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中有關規定的請求》的覆函中規定,一些企業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擅自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者「風險金」,這一做法違反國家關於勞動關係當事人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

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職工本人。

因此,用人單位收取押金是違法的。

9樓:天津張黎明律師

不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因此,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向對方強行附加不合理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其收取押金也是違法行為,可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

10樓:阿成哥哥

諮詢當地勞動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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