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要對總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時間 2021-08-30 11:13:06

1樓:華律網

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併列為被告。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第

二、執行過程中可以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了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追加其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

上述法律規定已經很明確了訴訟程式與執行程式對於此類問題的前後解決方案,當事人為了簡便和出於最大程度保護自己權利的考慮,最好訴訟時就將其列為被告。因為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需要**,這樣更加麻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總公司與分公司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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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皆有可能

分公司 如有欠稅和債務總公司 有連帶責任,而

總公司欠稅和債務分公司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沒有責任;如登出需要公告,查賬,總公司 蓋章、同意決定才行,需要材料為分公司 所有證照,賬本,公章,總公司 決定書。

3樓:紫悟

沒有蓋財務章就只能證明是個人行為,這種情況下總公司不用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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