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併列為被告。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第
二、執行過程中可以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了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追加其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
上述法律規定已經很明確了訴訟程式與執行程式對於此類問題的前後解決方案,當事人為了簡便和出於最大程度保護自己權利的考慮,最好訴訟時就將其列為被告。因為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需要**,這樣更加麻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獨立核算,前提是它是一家獨立的法人實體,它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由它本身來承擔。
判斷一下有一下獨立核算的特徵:公司是不是法人;是否自負盈虧;是否核算利潤.
如果是的話,那就是獨立核算了.
分公司債務總公司承擔嗎
3樓:華律網
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併列為被告。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第
二、執行過程中可以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了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追加其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
上述法律規定已經很明確了訴訟程式與執行程式對於此類問題的前後解決方案,當事人為了簡便和出於最大程度保護自己權利的考慮,最好訴訟時就將其列為被告。因為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需要**,這樣更加麻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4樓:小揚說歷史
分公司債務總公司承擔,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所以分公司的債務就是總公司的債務,如果分公司的債務不足以還清債務,那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要承擔責任。
在程式上,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執行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生效判決時,應當是先執行分公司佔有的財產;分公司佔有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再考慮執行總公司及總公司下屬其他分公司的財產。
5樓:mu倡
作者劉長洪律師
【分析】
一、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併列為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因此,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二、執行過程中可以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了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追加其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
上述法律規定已經很明確了訴訟程式與執行程式對於此類問題的前後解決方案,當事人為了簡便和出於最大程度保護自己權利的考慮,最好訴訟時就將其列為被告。因為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需要**,這樣更加麻煩。
6樓:找法網
可以,如果分公司的債務不足以還清債務,那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要承擔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7樓:蔣德順律師
如果分公司的債務不足以清楚債務,那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要承擔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財產、責任和人格權,完全要依賴於總公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總公司債務,分公司要承擔嗎?
8樓:於元冬焦自
一般情況,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責任,所有的資產負債都屬於總公司,也不獨立核算,有的企業為了內部管理,可以單獨核算,用以內部考核,但不對外。所以不存在承不承擔的問題,本來就是一家。
而你這種情況其實就是掛靠,幾個自然人組織起來,工商登記時掛了分公司的招牌,一般是為了借用人家的資質,或為了借用它的字號,對外業務以人家公司的名義,籤合同、結算都以該公司的名義,實際上沒有如何資金關係。但是既然登記為分公司,在法律上就是分支機構,權利義務是一致的。
不知道你們發生了什麼事。當初掛靠時一定是簽了協議的,對權利義務一定都有約定。如果是內部糾紛,根據掛靠協議辦。
如果是該公司破產、對外債務糾紛等,涉及到你們,建議你們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查清你們之間的關係,根據掛靠協議分清責任,並在落實以後選擇以後的去向。
9樓:王敏律師
回答民法典規定,分公司屬於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總公司債務不能由分公司承擔;但是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應由其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民法典》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10樓:欽歌戚木
如果分公司的債務不足以清楚債務,那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要承擔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財產、責任和人格權,完全要依賴於總公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11樓:華律網
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併列為被告。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第
二、執行過程中可以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了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追加其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
上述法律規定已經很明確了訴訟程式與執行程式對於此類問題的前後解決方案,當事人為了簡便和出於最大程度保護自己權利的考慮,最好訴訟時就將其列為被告。因為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需要**,這樣更加麻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12樓:影
雙方履行協議一段期限後,協議解除《採購協議》。雙方經對帳確認百貨分公司欠女王公司貨款2萬元。女王公司起訴百貨分公司和基豐公司,請求基豐公司對百貨分公司所欠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一種意見認為基豐公司對百貨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據是新《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的規定。據此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實際上是限制了總公司的民事責任承擔範圍,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種意見認為基豐公司對百貨分公司的債務獨立承擔清償責任,百貨分公司不承擔清償責任。依據仍是新《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的規定。
第三種意見認為基豐公司對百貨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理由有兩點:
1、第一、二種意見均以新《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為其意見的法律依據,但得出不同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原《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比較新《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與原《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不難看出新《公司法》對原《公司法》所作的修改在於:一是增加了「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規定;二是強調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並非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法律特徵。但是新舊《公司法》均規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至於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的民事責任究竟是連帶責任的性質還是補充責任的性質或是獨立完全責任的性質,該條款並沒有明確規定。難怪讓持上述第
一、二種意見的人對該條款的民事責任性質作出不同的理解和解釋。
2、從新《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內容看,分公司具有總公司在其住所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領取營業執照的、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與其法律地位相當的民事活動的分支機構等法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對其中的「其他組織」的範圍,《民事訴訟法意見》第40條解釋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所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九種情形,其中第(5)項規定的情形是「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可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把分支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同列為當事人資格的訴訟主體,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對於分支機構的當事人能力予以確認。由於分支機構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可以自己名義從事與其法律地位相當的民事活動的法律特徵,其完全可以作為合同主體和民事訴訟主體參與相應的民事活動。但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畢竟不能與法人相比,其民事責任能力具有不完全性。
《擔保法》第十條、第二十九條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類似「法人對其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的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監他字第4號《關於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借款合同企業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覆函》指出:「批發部作為柳州菸草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應由企業法人柳州菸草分公司承擔。
」這一覆函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實務中也是持「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觀點,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總公司債務,分公司要承擔嗎,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小小小魚生活 分公司債務總公司承擔,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所以分公司的債務就是總公司的債務,如果分公司的債務不足以還清債務,那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要承擔責任。在程式上,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 補充清償責任 執行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生效判決時,應當是先執行分公司...
總公司與分公司所得稅問題
幸福千羽夢 1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所得稅按照稅收法規,跨地區經營 指跨省 自治區 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 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 場所,企業實行 統一計算 分級管理 就地預繳 彙總清算 財政調庫 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就地預繳 是指總機構 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
分公司是否要對總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華律網 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併列為被告。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第 二 執行過程中可以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