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法學概論的案例分析題該怎麼答

時間 2021-09-03 09:37:09

1樓:崇雅靜

一.1.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2.我國刑法的空間效力:從屬地管轄原則,屬人管轄原則,保護原則普遍管轄原則這幾方面回答就可以了。

二.張某應當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責任。因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過失致他人死亡的行為,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

2樓:圖蘭朵

1.故意傷人罪 有主觀故意,運用暴力手段致使他人重傷。

2.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他應該不是第一次從那條路走,就應該知道下坡可能發生的意外,所以說他主觀上存在過失,應當承擔責任。

法學概論案例分析題

3樓:抒情

有效。這是在考察你「16-18歲的未成年人勞動成年」這個點的。

王某勞動成年,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合同有效。

另外,即使你不知道「勞動成年」這個制度,也能作對。因為16歲的人,簽訂800元的合同,是符合其認知能力的。所以不論從哪個角度,合同都是有效的

4樓:嚴棠偉雨筠

不構成,共同過失不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必須是故意的,甲乙二人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不構成共同犯罪。

這條法學概論...案例分析題目,該如何判?

5樓:

不知道你從**看來的答案,但是答案不正確。

這道題目討論的是轉化型搶劫的犯罪構成。

甲乙前行為都是搶奪行為,但兩人尚不滿十四周歲,無需對搶奪罪負刑事責任,所以甲肯定是無罪的。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犯搶奪、詐騙、盜竊罪為逃避追捕,藏匿贓物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而已滿14週歲的人,要對搶劫罪負法律責任,所以,從表面上看,乙構成了搶劫罪。這是你題目的題眼。

但是,根據司法實踐看,轉化型搶劫的認定比較嚴格,必須前行為「搶奪、盜竊、詐騙」行為夠罪,然後實施了暴力,才構成轉化型搶劫,而本案中,前行為因不足14週歲,顯然不夠罪,所以,不符合轉化的前提,

所以,結論是甲乙都不夠罪。

6樓:風雷不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由此,甲教唆乙去搶奪女工,乙在搶奪後抗拒抓捕而實施傷害行為,構成搶劫,搶劫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4歲,所以甲與乙雖然均未滿18歲,卻都已構成犯罪。罪名為搶劫罪。

7樓:

應該說甲、乙兩人均構成犯罪,但考慮年齡在14歲-16歲之間,可從輕處理。

8樓:卡其色

乙構成犯罪,根據暴力搶劫罪的特性,可確定乙為搶劫罪,乙14歲,根據民法14歲-16歲已經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具有監護自己的能力。

案例分析題應該怎麼做呢?

9樓:高頓財經教育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在做案例分析題時,根據以往的經驗我們不建議先閱讀資料,應該先看一下案例下面涉及的問題,帶著問題的要求去讀資料,資料中很有可能對要求直接做出瞭解釋,這樣答案選擇起來就方便多了!按照試題難易程度選擇做題的先後順序,先做有把握的,有難題先繞過。選擇題中的計算題2分鐘內沒答上,那麼直接跳過,最後有時間再看。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法學概論案例分析求解!! 30

10樓:匿名使用者

1、李王構成共同犯罪,共同實施了搶劫罪。**罪為李某單獨實施。

2、李某與王系非法同居關係,不發生繼承;若150萬為共同經營所得,則一般為李某的遺產。

11樓:驚嘆

1. 李某和王某的弟弟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存在雙方當事人且對合同最基本的內容達成合意,符合買賣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電腦所有權轉移到李某處,因為雙方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請律師幫助解答法學概論案例分析題,謝謝!

12樓:路過天下

有效已滿16週歲而未滿18週歲的,以自己勞動養活自己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更何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只有在合同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明顯不利的情況下,存在效力待定。而本案中籤訂合同不存在這樣的現象。而且兔子也是小王自己所養。

以上只是個人意見,謹供參考。

13樓:許健律師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籤合同在沒有其它法定無效情節條件下當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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