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問題,關於民法方面的問題

時間 2021-09-13 05:03:08

1樓:

民法通則107條規定不可抗力是一切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因此只有法律明確規定不可抗力不能作為免責事由的,才不是免責事由。123條並沒有否認不可抗力可以作為免責事由。

你看法條的時候要顧及法律的整體。

至於基本原則這到底有幾條的這個問題。。。沒什麼大價值,每本書上都有不同的歸類總結,你只要知道意思就可以,並不用執著到底有幾個。

2樓:行者無非

1、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見,也不能預見的事實或現象,顯然不存在過錯和過錯推定之分,只要是不可抗力,即免責。

2、高危作業產生的責任問題,採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即只要出現損害結果,就得承擔責任,唯一的免責事由是損害是當事人故意造成的,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責。

3、民法通則對有關民法基本原則的條款:

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歸納起來有,平等、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公序良俗等七原則。

3樓:匿名使用者

1.是2.是3.a.平等原則b.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c.等價有償原則d.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應該沒有公序良俗原則

關於民法方面的問題

4樓:飄渺水冰一

《中華人民bai共和國物權法》,du《合同zhi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dao《中華人民共和版國合同法權》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關鍵是09年12月通過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還有就是一樓說的那些法的一堆司法解釋,總之很多。

6樓:午夜斬使

非常的多

《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等等。

關於民法的問題 200

7樓:匿名使用者

①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②民內事活動必須容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③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④民事活動不得濫用權利,把握好行使權利的度。

民事權利包含以下含義:

民事權利

1、權利是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利益範圍或者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是權利主體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以實現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民法總則的若干問題有哪些

8樓:水果和沙拉

一、設定民法總則的理由

中國民法典設定第一編民法總則,是民法學者的共識,且立法機關已經啟動民法總則立法。

二、民法總則的結構

按照多數立法例,民法總則編,以“人”、“物”、“行為”為中心,形成“人-物-行為”三位一體的結構。

三、第一章“一般規定”

(一)概說

民法典總則編是否設定“一般規定”,有不同立法例。如德國民法典總則編,第一條就規定“人”的權利能力,並沒有“一般規定”。但屬於德國法系的其他民法典,如俄羅斯民法典和蒙古民法典的總則編,均設有“一般規定”。

在總則編設定“一般規定”,不僅能夠使民法典體系完整、邏輯謹嚴,其重大意義更在於,為民法典體系乃至現代法治奠定根基。設定“一般規定”,也是中國民事立法的慣例。

遵循中國民事立法的慣例,根據民法理論並參考國外立法例,設立第一章“一般規定”,下設三節:第一節立法目的與調整範圍;第二節基本原則;第三節民法的適用。

(二)民法調整範圍

條文:“本法調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範圍甚寬,包括物權關係、債權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遺產繼承關係,法人、非法人團體不能參加家庭生活,也就不能成為遺產繼承關係的主體。本條規定民法的調整物件,包括自然人之間的人身關係,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之間的財產關係。

(三)民事權利的保護原則

條文:“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非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並根據合法程式,不得予以限制。”

本條規定有兩個方面:一是確立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二是確立對民事權利予以限制的條件。依據本條規定,法律保護民事權利為基本原則,於具備法定條件時對民事權利予以限制,是這一基本原則的例外。

須特別說明的是,對於人身權利,民法典不能規定任何限制。所謂於具備法定條件時對民事權利予以限制,僅指民事權利中的財產權利。

(四)法律適用的原則

條文:“民事關係,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有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既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習慣的,可以適用公認的法理。

前款所稱習慣,以不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為限。”

四、第二章“自然人”

(一)概說

與民法通則不同的是,本章沒有規定作為民事主體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均非準確法律概念。所謂個體工商戶,為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在工商登記時的類別,其有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二人以上的家庭成員;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基礎之上形成的一種稱謂。

個體工商戶如為一人經營,應為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個人(在商法學上稱為“商自然人”),如為二人以上共同經營,則其性質應為合夥。農村承包經營戶與之類似。其參加經營活動所涉及的有關規則,或者適用民法關於自然人(商自然人)的規定,或者適用有關合夥的規定,或者適用有關非法人團體的規定。

(二)胎兒利益的保護

條文:“凡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事項,準用本法有關監護的規定。

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則出生前之胎兒,尚未成為法律上的人,自不享有權利能力,不得為民事權利之主體。但若嚴格貫徹此一原則,勢將對行將出生之胎兒保護不周,不無違反人情之虞。因此,從羅馬法以來,關於胎兒利益之保護,成為民法一大問題。

(三)關於人格權

立法例關於人格權的規定大致有五種模式:一是在債權編的侵權行為法部分設定人格權保護的規定,如2023年德國民法典、2023年日本民法典;二是在總則編或人法編的自然人一章規定人格權,不在侵權行為法中設保護人格權的特別規定,如2023年荷蘭民法典、2023年修正後的法國民法典、2023年魁北克民法典;三是在總則編或人法編的自然人一章規定人格權,同時在債權編的侵權行為法部分規定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責任,如瑞士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加利福尼亞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立陶宛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我國澳門地區民法典、2023年的德國民法典修正草案;四是在總則編的權利客體一章規定各種人身非財產利益,同時在債權編的侵權行為法部分規定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責任,如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白俄羅斯民法典;五是單獨設人格權編,僅有2023年烏克蘭民法典。

(四)對遺體、遺骨的保護

條文:“自然人死亡後,其遺體由本人的親屬負責火化、埋葬,但不得進行使用、收益或者其他處分。

禁止對遺體、遺骨進行損害或者侮辱。”

實際生活中,非法侵害自然人遺體、遺骨的案件時有發生。民法在保護自然人身體權及其他人格權的同時,有必要對自然人死亡後的遺體、遺骨的保護作出規定。依照民法學說,自然人死亡後的遺體、遺骨,屬於一種特殊的物,唯供作埋葬、祭祀之特定目的。

除根據死者生前願望將遺體捐獻醫療機構,供作醫學研究目的之用外,禁止對遺體、遺骨之轉讓和拋棄。同時禁止對遺體、遺骨的損害和侮辱。對自然人的遺體、遺骨進行侵害或者侮辱,加害人應當對死者近親屬承擔侵權責任。

(五)對死者姓名、肖像和名譽的保護

條文:“禁止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等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和名譽。”

(六)民事行為能力由“三分法”改為“二分法”

(七)成年障礙者的民事行為能力

條文:“成年障礙者實施法律行為,應當由法定**人**或者經法定**人同意,但購買日常用品或者與日常生活相關的行為除外。”

(八)失蹤宣告和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制度與宣告失蹤制度,程式設計頗類似,但目的不同。宣告失蹤制度的目的,僅在於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並不能夠解決因失蹤引起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不確定狀態。宣告死亡制度,是按照法定程式,由法院宣告失蹤人為“已死亡”,並以此為根據,發生與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後果,因此消除因自然人失蹤而引起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不確定狀態。

以現行民法通則關於宣告失蹤制度和宣告死亡制度為基礎,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及裁判經驗予以完善。例如,關於死亡宣告制度,明文規定死亡宣告申請人無順序限制,並增加關於人民檢察院提出死亡宣告申請的規定。

(九)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條文:“宣告死亡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

關於死亡宣告的效力,約有四種學說:其一,死亡宣告的效力,僅及於財產關係。依此說,則身份關係不受死亡宣告的影響。

此為德國普通法時代之通說,泰國民法原採此說。其二,死亡宣告的效力,不僅及於財產關係,並及於身份關係。依此說,財產關係、婚姻關係一併消滅。

法國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採此說。其三,死亡宣告的效力,原則上及於一切關係,但婚姻關係須配偶已為再婚,始為解除,如德國民法典。其四,死亡宣告的效力,原則上及於一切關係,但如被宣告死亡的人歸來或生存,則其配偶之再婚無效,如義大利民法典。

(十)死亡宣告及其撤銷對婚姻關係的效果

條文:“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其配偶不願恢復的除外;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五、第三章“法人、非法人團體”

(一)概說

法人是除自然人之外最重要的民事主體。本章在現行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參考借鑑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分設六節: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法人的設立;第三節法人的機關;第四節法人的變更;第五節法人的解散與清算;第六節非法人團體。

(二)法人的分類

傳統民法理論將法人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區別在法人設立的法律根據不同,其理論意義和實際價值,在於公法人之設立須經特別程式、國家對公法人的財產及其活動有特別措施、特別制度,這些特別措施、特別制度,由行政法加以規定。鑑於在民事活動中,無**法人抑或私法人,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均同等適用民法有關法人制度的基本規則。

就民法立法角度言,明示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區分,實際意義不大。因此,本章遵循民法通則的做法,不區分公法人與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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