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愛思考的小王
的,這個得看老師的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的具體賠償標準仍然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各項賠償專案的計算方法來確定。該解釋確定的賠償專案有: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11種。在司法實踐中,實際上還有其它費用:如傷殘鑑定費、二次手術費或後續**費、二次手術期間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人有三急,學生上課想上廁所向老師請假,老師呢?
實在堅持不了只能便宜行事了。
都說「人有三急」,學生上課的時候要上廁所,可以跟老師請假,如果老師在上課的時候想上廁所怎麼辦?一般情況下,老師能堅持就會堅持一下,實在堅持不了,也來不及向領導請假呀,一般來說教學樓和行政樓離得挺遠的,就算同一棟樓,履行請假手續也挺麻煩的,所以老師就只能權宜之計,先解決迫在眉睫的問題了。
但這樣做還是有一定的安全隱患的,如果在老師上廁所的時間段,班上的學生由於脫離監管出了安全問題,那老師是難辭其咎的。如果正好此時領導巡視課堂,發現教室無老師上課,老師是要受到批評的。
我們學校領導三令五申,上課期間,教室裡不能出現無老師上課的情況,否則學生出現一切事故由當事老師負責。在教學巡查中發現老師不在教室裡,記入考勤並通報批評。
從制度上來說,老師上課時間不在教室,受到處罰沒有毛病。但是制度執行需要人性化。
領導巡查,教師上課時間不在教室,受到處罰很正常,但是在老師解釋了事情緣由之後,應該予以諒解,畢竟這樣的事也很少發生,其次也不是可以控制的了的。費等。
2樓:玖月冷空
既然提到法了,那清潔工作做法一定是不合法規的,廁所都是用來給人 方便的,誰上不是上呢!不用上升到法了,可以上學校找校長或學校有關部門投訴。解決不了的話~還可以報警處置。
幹清潔工已經涉嫌限制人生自由 了。
3樓:
學生在學校用了老師的廁所,被清潔工堵在廁所裡不讓上課,這是不對的,應該根據有關學校規定或條例處罰,不能人為控制別人人身自由,這樣處犯法律,希望對你有幫助。
4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是老師的廁所,但是在緊急的情況下學生也是可以用的,所以不讓上課當然不合法。
5樓:庹洛靈
不合法,他沒這權力,找校長解決問題,
學生在學校遭老師同學孤立,老師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老師當然要在其中承擔很大的責任,因為老師就是學校裡的負責人,不僅要負責孩子的學習,也要負責學生的健康,孤立已經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了,可是老師竟然視而不見,這對學生的傷害是非常大的,因為在孩子心目中老師都是很有權威性的人,可是在自己被孤立被欺負的時候老師並沒有來幫助自己,這就會讓孩子很心寒,很害怕,...
學生在學校犯錯是老師的責任還是家長的責任
都有責任。孩子品格是父母與老師共同鑄就的,犯錯的場地是在學校但個性等習慣的培養還是自己的父母,這就是老師要和父母做好協商怎麼解決孩子後期的改錯問題,可現在好多的老師,孩子在學校一犯錯就找父母,並且呀還對父母不客氣,好像是父母犯錯了,是很為難的。好老師就是與父母做好配合,共同幫孩子改錯。我覺得最好是父...
孩子在學校受傷,誰的責任,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是否應該負責任?
學生在學校受傷要區別不同的情況,要根據學生的年齡和學生受傷的原因來做不同的區分。1 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學校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教育 管理職責。2 已滿10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學校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