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問題求解,民法問題求解

時間 2022-08-03 21:50:04

1樓:生命如此精彩

答案:d

a:典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是有期限的。

b:主從物關係與所屬主體無關。

c:善意取得,抵押權優先效力都高於所有權。

d:典權為我國特有制度,它是支付典價,佔育他人不動產並進行使用、收益的權利,它兼具有用益及擔保的性質與功能。

2樓:yi家

1、無權申請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有順序限制的理由:依據民通意見26.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2、無道理

理由:依據民通意見30.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係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

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3、有道理,配偶是宣告死亡第一順序人

理由:也是民通意見26(如上)

4、無權

理由:依據民通意見36.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其配偶再婚以及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5、有權

理由:依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 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4個關於民法的問題。。。求解。

3樓:匿名使用者

1.不成立。我國民法理論上將意思表示分為三階段,「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為」,像這回

樣的答例子就是沒有效果意思,也就是沒有要產生某種法律關係的意思,因此不屬於意思表示,當然就沒有後來合同成不成立一說。它屬於好意施惠。

2.成立,屬於委託監護人。

3.同樣還是意思表示的問題,因為這也是「好意施惠」,而不是意思表示,判斷它們的標準除了「效果意思」之外,還應該考慮到當事人的利益關係和公平原則,具體到本題,如果5個人事先考慮到了這一問題,沒有任何成員願意承擔此種危險,也就是說,題中約定e購買彩券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然他們之間也就沒有合同關係。

e理所當然的也不存在違約責任。

4.不應當。理由同3,應該考慮當事人的利益關係和公平原則。

補充問題

1.a 2.b 3.d

民法問題求解 10

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抵押擔保是需要承擔風險的。至於黃帶給鄧的損失可以另案處理

5樓:邦籍

過訴訟時效,抵押權人則不能行使抵押權

未作登記,抵押實際可能沒有實現,而只是合同約定效力法院有可能支援

僅供參考

6樓:匿名使用者

未作登記,抵押實際可能沒有實現,而只是合同約定效力。

民法問題求解:第六題,多選題。

民事法律問題,求解!

7樓:邢臺市技師學院

飯店上錯了菜,到底該不該由消費者買單?對此,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消費者只要吃了菜,就實際上進行了消費,應該付款。

第二種觀點認為,飯店上錯了菜,對此過錯造成的損失應該由飯店自行承擔。

第三種觀點認為,消費者如果明知道上錯菜而食用,就應該付款,如果不知道情況,可以不用付款。

【評析】

法院在進行訴前調解過程中,採取了第三種觀點,理由是:

第一,雙方的民事法律關係屬於合同關係,飯店按照顧客點菜要求進行上菜,是履行合同內容,如果上錯菜了,構成對合同內容的擅自變更,顧客如果對此變更不予認可,則無須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根據這項規定,飯店如果要消費者為上錯的菜付款,就需要進行舉證,證明消費者是明知上錯菜卻依然食用,但是實際上雷先生一家是不知情的,並且對於飯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不予認可,所以無須承擔付款義務。

第二,飯店上錯菜對於顧客來說屬於不當得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這裡的「返還義務」因受領人主觀上是善意還是惡意而不同。

如果受領人是善意的,那麼僅就現存利益承擔返還責任,要是所受利益已經不存在,則免除返還責任。如果受領人是惡意的,則應返還原物,原物無法退還的,應折價賠償。雷先生一家主觀上不知情,屬於善意的不當得利,僅需對現存利益進行返還,但是上錯的菜已經被食用了,因此,可以免除雷先生的返還責任,無需買單。

法院經過調解,對飯店負責人和雷先生及其家人講述了該案法理,闡述了以上法律依據,最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飯店承擔上錯菜的責任,雷先生一家不需要為該菜付款。

8樓:稻稗人

不合理。

1,張明下單清楚,本無過失。

2,服務員拿錯飯菜,有過失。

3,服務員沒有當著顧客面核實一遍。一般端上來都會說一聲:牛肉麵,豬肉面,之類的話吧?類似於報菜名。

4,雖然張明有理,但實際看具體情況。相差價錢不大,看看協商能不能解決。給解決最好,如果對方態度惡劣,也不要與之發生衝突。

曾經有個**在廣州,摩的與顧客因為8軟妹幣,發生衝突,摩的打死乘客,結果摩的被判死刑。年僅40。可惜了,因為8塊錢,兩條人命。

記得01,02年吧,在大連xx大學附近餐館吃 水煎包,給完錢,服務員硬說我沒給錢,氣死寶寶了,沒辦法,又給了一份。

9樓:蘇子河水東來平

看不到你的全部問題,我先承攪下問題。等你方便時再追問,我會進一步追答你。

10樓:

當然不合理了,但是但是面你已經吃了,也沒有證據能說明它是什麼飯了,只能和商家好好說,如果商家非得說是牛肉麵,也沒其他辦法了,花一次冤枉錢就算了,以後吸取教訓吃麵前付錢。

11樓:

應該按十元支付,因為張明之前下的單。構成了雙方的協議。應該按協議支付。

12樓:南越七號

這種問題,也許是誤會聽錯了,或者是故意的勒詐;不管是什麼理由,店主應該負一定的責任;畢竟是小錢,只能息事寧人。

13樓:冀採波

要真是這樣就是不合理,張明點的是一份10元豬肉炒麵,是飯店給他做了一份20元的牛肉炒麵,在張明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這份牛肉炒麵,責任應該在飯店一方。

14樓:期待公平

張明是否需要支付這20元餐費,要看張明是否有過錯,張明點餐清清楚楚,要的是10元豬肉炒麵,服務員將20元一份的牛肉炒麵送給了張明,過錯在服務員,所以,張明無需支付20元餐費。

如果張明平時不吃牛肉,服務員錯誤地將牛肉炒麵送給了張明,張明吃完後得知是牛肉炒麵,造成張明反胃,精神上受到傷害,張明可以要求飯店賠償。

15樓:

應該是服務員的錯,上菜時沒有核實,可以找經理或者報警,應該很快就會解決的。

16樓:

確實是服務員的錯,點完單之後應核對一下。和氣生財,找經理解決或者找帶班的都能解決

17樓:小妖妖

這個問題就比較複雜了首先如你所說,服務員故意把菜上錯,或者說是無意之間把菜上錯,然後讓消費者交更多的錢,但是關鍵的證據是在於服務員兒,他家的選單消費者點菜的時候服務員應該記住選單,如果選單上記得沒有錯的話,那麼就是要服務員賣的。否則你消費者也沒有證據說服務員上錯菜,因為服務員可以說你點的就是這道菜,但是你吃完不認賬了。

18樓:7號初戀

如有遇到法律糾紛,可以問黃麗霞律師,專門處理各類複雜的訴訟案件

微加信 a159和1485和1147

19樓:安裝維修李師傅

一般這問題找律師最好

民法問題解釋

20樓:答疑解惑楊老師

1.法院應支援。乙可以基於代位權向丙公司行使債權。

2.費用由被告,也就是丙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問題 !!!!!!十萬火急!!

21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1、馬澤與糧油公司的合同,是無委託**合同。

2、若大鵬公司經理不同意,則合同無效。

因為,馬澤已經辭職,用大鵬公司名義簽訂合同沒有合法依據,即使馬澤沒有辭職,簽訂合同也須有公司的介紹信作為簽訂合同許可權依據,對大鵬公司才有約束力。

3。本案中,馬澤與大鵬公司沒有**關係。

4、**的概念和特徵:

[**]:是指**人以被**人的名義在**許可權內進行直接對被**人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特徵]:

(1)、**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2)、**人獨立進行意思表示;

(3)、以被**人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4)、直接對被**人發生效力,由被**人承受該行為的一切法律後果。包括權利、義務、費用、損害賠償等。

22樓:匿名使用者

無權**

有效,構成表建**。

馬某無權**行為構成事實的表見**,公司該完成**行為,就無權**人另案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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