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土地問題,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該如何解決

時間 2022-01-17 20:30:10

1樓:信鑲柏

人死了地是要收回的,可是,收回土地是在土地有變動的時候,你家為什麼在你姥姥活著的時候不把地拿回來,哪怕有一個活著的都好說,這次國家土地改革,土地實名制,你這個事就不好說了,要走法律程式,相當的費勁了,要不你就找關係看看有沒辦法疏通吧,

2樓:匿名使用者

近年來,隨著專案立市、經濟強市戰略的實施,農村部分剩餘勞動力紛紛進企入廠,對土地的依賴性越來越小。加之近年來農業連續遭受旱災的襲擊,收入銳減、入不敷出,農民通過土地流轉的方式獲得穩定收入的願望日益強烈。同時,一些有經濟眼光的人才紛紛到農村做產業文章,先後組建成立了農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土地迅速向其積聚的趨勢也十分明顯。

如何規範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實現農民和經營者雙贏,仍然是當前值得關注的一個重要話題。

土地流轉給農村經濟帶來的新變化

農村土地流轉是當下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它的運應而生,給農村帶來了至少五大新變化:

一、促進了土地規模化經營。通過土地流轉,改變了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狀況,使農村土地向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集中,增強了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加快了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實現了土地規模化經營。如,棗陽市環城侯井村、上當村、董田村380戶農民自願把承包的10000餘畝土地流轉給招商引資的農業企業國際倪氏玫瑰****後,專門從事玫瑰種植,現已經打造成萬畝玫瑰產業園區,併成為市內外遊客旅遊觀光的最佳去處。

二、推動了農業產業化發展。隨著一批農業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成立,摸索了一套土地流轉操作程式,加快土地流轉程序,採取公司(合作社)+基地+農戶等形式,吸引大量社會閒散資本投向農業,促進了先進生產技術、現代裝備、現代管理在農業領域的運用和推廣。同時,把農業的產前、產中和產後諸環節連結成緊密的產業鏈條,有效解決了農戶小生產與社會大市場的矛盾,架起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橋樑。

如,棗陽市環城東郊村60戶農民自願加入桃業生產合作社後,流轉1500畝土地規模種植桃園,已經形成產、供、銷一條龍格局。

三、提高了投入產出質量。土地流轉後,形成規模經營的合作社和企業,把優良品種和先進的農業技術廣泛運用於農業,促進了增產增收。並將一部分資金投入農業,購置了收割機、旋耕機等多種先進的裝置,提高了農業生產質量,為農業增產增收提供了保障。

如,棗陽市隆興園豐農業專業合作社二年來共投資600多萬元,修路2.5公里,挖堰塘21口、修水渠4700米,打井2口,購置農用脫粒(旋耕)機29臺(套),為農業增產增收提供了保障。。

四、確保了農民增收無憂。農民通過土地流轉,不僅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中解脫出來,還可以獲得穩定的收入。首先,農村土地流轉後,一些有「頭腦」的農民擺脫了土地束縛,專門從事

二、三等產業,既增加了收入,又繁榮了城鄉經濟。其次,流轉土地的農民不再承擔收入風險,可以穩定獲取土地租金收入,並能從中獲取勞務收入。如,棗陽市隆興園豐農業專業合作社,二年來共流轉土地5000畝。

據測算,今年「社員」從合作社獲得的收入預計在600萬元左右,較去年翻了一番。這些留守婦女和老人私毫不遜色於青壯年勞力,既獲得了收入,又照顧了家庭。

五、優化了土地利用資源。隨著

二、三等產業的快速發展,農村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大幅度增加,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土地經營分散、閒置、流動性差,甚至出現拋荒現象,嚴重影響農業生產發展,成為制約農業規模化經營的主要障礙。而土地流轉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大問題。據不完全統計,棗陽市環城31個村中因農民外出打工、自然災害等原因,拋荒耕地近萬畝,通過流轉後,這些拋荒地全部披上了綠裝。

當前農村土地流轉面臨的新問題

土地流轉是新形勢下農村出現的一種新的生產經營方式,由於正處於發育期,難免會出現一些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一、陳舊觀念束縛,給土地正常流轉帶來了障礙。首先,部分基層幹部重視不夠。認為土地流轉是農戶和經營者自己的事情,與己無關,對此聽之任之,支援服務不夠。

其次,農民觀念陳舊不願流轉。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農民戀土情結較為嚴重,認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所以不願意將土地流轉出去。

二、流轉機制不健全,容易引發一些矛盾和隱患。眼下土地流轉尚處於初級階段,沒有形成規範化的市場化運作機制;基層**和村沒有成立專門的服務機構和工作隊伍;沒有建立土地流轉檔案管理及建卡登記制度,使土地流轉工作不夠規範;沒有建立土地流轉矛盾糾紛排查制度,不能及時發現問題,併為農民和經營者搞好服務。

三、流轉手續不規範,導致糾紛問題解決難。在農村不少地方,由於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私自流轉土地的現象十分普遍,流轉土地全憑一張紙、一句話,沒有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係。加之土地流轉變更、鑑證登記備案制度沒有完全健立,致使鎮、村對土地流轉的真實情況難以掌握。

一旦發生土地糾紛,不利於問題的有效解決。

四、農村社保體系滯後,影響了土地正常流轉。由於農村養老、醫療、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體系不夠健全,農民主要還是依靠土地收入來解決就醫、上學、養老等問題,普遍把土地作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對於流轉土地存在後顧之憂。

五、政策扶持力度不夠,影響了土地經營者的熱情。今年農業部「深化農村改革、支援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政策措施」中第六條提到新增補貼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但現在這些政策仍然沒有到位,因此限制了經營者規模化經營。如,棗陽市隆興園豐農業專業合作社成立已經有二年,流轉土地5000畝,國家在這方面扶持的力度微乎其微。

加上農業為弱質產業,面臨自然和市場的雙重風險,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不敢放心放膽地大規模經營。

關於規範和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建議

土地流轉不僅使農民受益,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也從專業生產經營中嚐到甜頭,更是未來農業發展的方向。為了使這個新型的產業得以健康發展,建議從四個方面抓起。

一、探索土地流轉新路,實現農民企業雙贏目標。首先,加強流轉土地政策宣傳。多渠道宣傳貫徹《土地承包法》和**、省、市有關土地流轉精神,消除恐懼心裡,放心放膽流轉。

其次,農民可以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參與農業企業、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和分紅。再次,流轉土地的農民可以優先進入農業企業、合作社打工掙錢。

二、建立完善流轉機制,引導土地健康有序流轉。首先,要規範土地流轉操作規程。在鎮辦農經部門的指導下,受理農民土地流轉申請,釋出土地流轉資訊,組織農戶與經營者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明確流轉的形式、數量、期限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其次,建立流轉土地評估制度。成立土地評估機構。土地流轉**隨行就市。

並監督土地使用情況,防止土地改變用途等。再次,建立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制度。鎮辦農經部門要加強對流轉合同的審查、監督,對合同的登記、立卷、歸檔實施規範化管理。

三、制定配套扶持政策,當好農民的堅強後盾。首先,制定鼓勵土地流轉的優惠政策。在資金、技術、稅費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援。

其次,加快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社會就業、養老保險、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障體系,消除農民的後顧之憂。再次,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農民的土地產權,允許農民擁有土地的抵押權,開拓農村土地規模經營的保險業務等。

四、建立農村社保機制,解除農民的後顧之憂。儘快把已經流轉土地、進入城市就業的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避免再次返鄉與農民爭地。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力度,探索建立農村人口養老保險制度,使之放心地流轉土地。

對已經流轉土地的農民,要引導他們從土地流轉收益中拿出部分資金建立個人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以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該如何解決

3樓:虔誠的圖騰

你可以私下協商,或者發起公訴進行法律介入。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公佈,根據2023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修正,將第二十條的「徵用」改為 「徵收」。)

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 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4樓:先生軒

應當雙方協商解決

,或者讓村委會調解解決,最後讓國土局登記。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5樓:找法網

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的由人民**處理。對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法律的銜接性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滅失後重新分配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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