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耕地繼承問題,農村土地怎麼繼承

時間 2022-02-20 04:05:06

1樓:葉赫那拉聞多

一,我和弟弟和奶奶的戶口在同一本上奶奶是戶主,07奶奶過世,奶奶的的耕地(責任田)

以上土地承包權,應由村委會收回:

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解讀:承包地不得買賣。確認了土地承包權,不是所有權;

2,《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解讀:耕地、草地、林地的受益同週期不同;承包期限也不同;

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解讀:(1)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2)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對投入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4,《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解讀: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未重新又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5,《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1)承包收益,可以繼承;(2)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6,《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1)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2)承包期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二,由此可見,土地承包權的變更、喪失、繼承包括如下:

1,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

2,婦女因結婚、離婚或者喪偶重新又取得另外承包地的,原承包地應當收回;

3,承包人死亡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林地承包期,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4,該承包人死亡,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承包期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三,本案中,奶奶的的耕地(責任田)不屬於收益,也不屬於林地,所以,不可以繼承,也不可以繼續承包。理應交回發包人(村委會)。

2樓:不是沒事幹

這個我認為是有問題的,承包人死亡的,在土地承包權剩餘期限內,其他子女應當均等共同繼承土地,繼承土地與否不受誰持有土地合同的限制,土地可以歸一人繼承,但是要給予其他繼承人足額經濟補償.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從這條可以看出,非農戶口是不能承包土地的;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但是這條有規定了收益的問題。

現在的關鍵是:該地是否依然算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如果算的話,你叔叔是無法繼承的,但是繼承法又沒有列明孫子女是法定繼承人,你們也無法進行法定繼承。

如果要鬧,最後土地多半就會被村委會收回去(這是肯定的),都是一家人,我看還是算了吧

3樓:黑夜明燈

農村土地是不講繼承,不適用繼承法。農村承包地的承包人去世,由同一家庭其他人繼續耕種。也就是說,你就是承包地的承包人了。

你叔叔已經是非農戶口了,也就是從村上遷出戶口了,是不能作土地承包人的。

4樓:舞榭聆雨

當然不對了。

既然是非農業戶口,也就不是農民,既然不是農民,怎麼可以享受農民的福利待遇?

建議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建議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農村土地怎麼繼承

5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關係到我國廣大農村繁榮穩定的關鍵問題,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根據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2023年制定的《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

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為了綠化山穿,治理水土流失,2023年的《水土保持法》第26條規定,承包「四荒」的,基於治理水土流失所種植的林木及其果實歸承包者所有,基於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而且承包者在合同有效期內死亡的,繼承人可以依照承包合同的約定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中的繼承問題分別做了規定。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做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農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由家庭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允許繼承,即合法又利於穩定土地承包關係。雖有一定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時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城鎮落戶,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其已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顯失公平。

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為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穫的糧食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應依照《繼承法》規定繼承。《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繼承開始後,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才開始繼承。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主要考慮到,林地投資週期長、見效慢的特殊性。

如果不允許林地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積極性,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的情況。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繼承。

應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問題,應由家庭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當然,此時被機車功能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按《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6樓:孫豔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百平臺度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對於農村承包土地,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土地承包人的承包收益。如果承包林地的,在承包人死亡後,繼承人可以在約定的承包期限內繼續承包土地。如果土地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途徑獲得承包權的,繼承人可以繼承承包獲得收益的同時,在承包期內可繼續承包土地。

提問你好

回答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的。

提問我資詢一下,我奶奶再世時跟著我叔叔,我奶奶的土地我叔叔種著,去世了之後,我奶奶的土地可不可以我們兩家平分

回答您奶奶的土地由子輩繼承,子輩死亡的,子輩的份額由孫子輩繼承。

提問我奶奶去世之後我們有沒有繼承她土地權,

回答這個份額可以自行協商確定

孫子輩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您得父親已經離世的話,您繼承的是您父親的份額

提問協商不成

可不可以通過法院判定

回答可以去法院去起訴確定共同繼承的份額

提問再嗎

回答孫子輩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您得父親已經離世的話,您繼承的是您父親的份額。可以去法院去起訴確定共同繼承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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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土地土地怎麼繼承?

7樓:桃樂絲的小皮鞋

您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關係到我國廣大農村繁榮穩定的關鍵問題,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根據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2023年制定的《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

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為了綠化山穿,治理水土流失,2023年的《水土保持法》第26條規定,承包「四荒」的,基於治理水土流失所種植的林木及其果實歸承包者所有,基於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而且承包者在合同有效期內死亡的,繼承人可以依照承包合同的約定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中的繼承問題分別做了規定。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做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農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由家庭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允許繼承,即合法又利於穩定土地承包關係。雖有一定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時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城鎮落戶,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其已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顯失公平。

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為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穫的糧食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應依照《繼承法》規定繼承。《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繼承開始後,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才開始繼承。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主要考慮到,林地投資週期長、見效慢的特殊性。

如果不允許林地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積極性,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的情況。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繼承。

應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問題,應由家庭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當然,此時被機車功能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按《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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