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釋義】 本條是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的規定。
一、本條是對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修訂。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第一款)「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第二款)「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人民**處理。」(第三款)「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眼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第五款)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本條規定對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沒有作實質性修訂。只是為了同其他有關條文保持一致和文字的簡潔作了一些個別改動。
改動之處有:一是將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合併成一款,並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統一修改成「單位」;二是將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修改為「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一般是指與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關的爭議,比如土地權屬爭議、侵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相鄰關係爭議等。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從法律上來講應當非常明確,但是由於地界不清、土地權屬紊亂和因政策、體制的變更造成的歷史遺留問題,便產生糾紛、使得爭議各方各持已見,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有法律處理的原則和程式。
三、關於土地權屬爭議,本條規定了三種解決的辦法:
1.爭議發生後先由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所謂協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之間在權屬發生爭議後,各方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
如果爭議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則協商成功。如果協商不成或者協商達成了協議而另一方又反悔,不履行協議,他方可以依照本條的規定提請人民**處理。
2.當事人協商不成時由人民**處理。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人民**處理。人民**收到爭議案件後,一般是對當事人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行政裁決。其中人民**的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對當事人進行調停,促使爭議各方當事人進行和解。
如果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不願意進行調解,人民**則依法進行裁決。一般來講,具體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承辦,但作出處理決定須以人民**的名義並出具處理決定書。該決定書須加蓋人民**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專用章。
處理決定書:一般列明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理由、爭議事實和雙方的要求;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處理決定;不服處理決定的期限。
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裡包含兩類訴訟: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11日《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意見(試行)》中受案範圍第七條關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或者其主管部門有關土地、礦產、森林等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的規定,本條所講的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需要人民**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的糾紛(即司法實踐中所講的確權糾紛),應理解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必須在本條所規定的法定時間即三十日內進行,如果超過本條所規定的時間,該決定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處理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7月24日對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覆」,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應以民事侵權案向法院起訴,可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執行,該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注:
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時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2)除了上述所講的需要人民**進一步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的土地爭議以外。其他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比如土地權屬已經明確的侵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等糾紛則應以侵權之訴提起民事訴訟。也就是說,有關當事人對於人民**對這類土地糾紛的調解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爭議中的另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此外,這裡還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的三種辦法中,如果有關當事人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需要先由有關人民**確認的,人民**的處理是本條所講提起有關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式.如果沒有經過這個程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過程中,當事人必須遵守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即「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同時,有關人民**也應注意,對存在土地爭議的土地,在爭議沒有解決前,不應進行土地登記。
2樓:箇舊魔術師
土地經營承包就是出於土地使用權的一種,有爭議麼先當事人協商,如果不行就**處理,還不行,就法律解決,不過也是最後一步了。
3樓:遼寧郭健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土地承包經營權當然屬於土地使用權了,適用土地管理法。
4樓:危新楣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土地承包經營權當然屬於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5樓:天天開心
村與村之間的行政界線發生糾紛應屬哪條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的批准檔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的批准檔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7樓:土流集團
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辦法,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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