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土流集團
不合法。在農村,很多農民為了方便耕種,就會自願協商將各自承包經營的部分土地進行互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並向發包方備案。「這說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的土地互換是法律允許的。
實踐中,一般認為,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互換事實已實際發生,則互換關係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換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也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所以,互換土地經營承包地後還以原承包合同作為反悔的依據不合法。
2樓:楚勒武威
==互換土地,流轉的是使用權,並不是承包權。承包權屬於用益物權,流轉後的使用權不具有物權性質。
使用權的互換,要接受雙方互換協議的約束,與承包合同無關。這就相當於兩個人互換房屋後,房屋使用權交換了,但房屋的物權沒有改變。當一方反悔要求提前解除互換協議時,房屋產權證並不能起到證明作用。
當互換協議到期後,一方拒不相互交還時,則構成侵權,對方會提出侵權方退出該土地,這時原來的承包合同或者承包經營權證就可以作為對方侵權的依據了。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互換合同有效力嗎
3樓:唐玉娟
1、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前提是:互換以兩個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瞎裂包經營權為前提。承包人雖然喪失了自己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同時取得對方承包人土地承包經營權。
互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小規模流轉的形式,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互換屬於承包經營權的相互轉讓,涉及互換雙方原承包經營合同標的和承包關係的變更。互換合同與轉讓合同最為相似,都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同,不同之處在於轉讓合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價金的交換,受讓方需向出讓方支付價金,而互換合同是標的物的交換,無須價金的支付。實際生活中有附補足金的互換,即不等價互換後,尚有差額,差方可以金錢補足。
所以,互換合同與轉包、出租合同是存在根本差異的,不能依據該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該解釋第十七條關於不定期的規定只能適用於轉包、出租這兩種流轉合同糾紛的處理。
2、《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項規定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公示的限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該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3、就土地權屬發生變更,世界各國的相關制度大體上分為登記要件磨裂閉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採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即:
土地權利的變動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產生法律效力,交易完成,土地權利即發生轉移,當事人可以登記,也可以不登記,但不登記的,其權利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就是說,土地互換後,當事人進行登記的,登記的法律效力是可以對抗第三源慎人;當事人未經登記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並不產生導致互換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互換嗎
4樓:李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承包方之肆陸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是可以依法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是什麼。
所謂土地互換是指土地經營權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我們廣大農村地區,由於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在質量上有好有壞,距離上有遠有近,有的土地還會有背陰、朝陽之分。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需要什麼條件。
1、互換需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界定,應區分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村民小組農集體。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人民公社解體。隨著公社改成鄉(鎮),生產大隊改成村、生產小隊改成村民小組,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小隊所擁有的土地,也就相應地改為了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
也就是說,以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發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應在同乙個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以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發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應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以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發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應在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2、互換必須是為了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才能進行流轉的一種方式。
如甲和乙各有兩塊承包地,甲的a地塊與乙的a地塊相鄰,甲的b地塊與乙的b地塊相鄰,但a地塊與b地塊相距1000公尺。為了方便各自的耕種就可以把乙的a地塊與甲的b地塊互換。
3、互換後承包方原有的承包關係消滅,新的承包關係產生。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要根據承包方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裂畢頃自身條件的流轉方式,以促數啟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
5樓:黃軒
法律分析:村民承包農村土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後,就取得農場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人,有權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
如果物喚是採毀枯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的,那麼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則屬簽訂承包合同的一方享有,即採取其它承包方式獲得承包經營權的,其應屬於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罩餘凱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的行為是否無效
6樓:王煥坤
有效。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傳統的口頭協商的方式進行互換的行為大量存在,同時,我國《土地承包法》第23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合同的成立並不以「書面」為要件,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不以書面合同的存在為要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也同樣不應以書面合同的存在為要件公升消枯,只要互換的雙方之間協商一致,互換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農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全文》第十四條的規定:
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因此,向發包方備案也不是承包經營權互換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土地承包法》規定: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這就意味著,法律硬性地規定了互換雙方調換的土地必須屬於乙個集體經濟組織,如互換的土地分屬兩個不同的集體經濟組織,那麼雙方的互換行為無效。本案正是基於這一依據判決何某和韋某的互換行為無效。《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採取轉吵洞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根據這一規定,只有採取轉讓的方式流轉土地,才需經發包方同意,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橋陵,無需經發包方同意,即不能僅因為未經發包方同意而認定互換行為無效。《土地承包法》第38條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申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可知,登記也不是承包經營權互換的生效要件,只是在互換的當事人提出登記要求的時候,才需要向縣級以上人民**申請登記。
承包地互換後可以要回嗎
7樓:唐玉蓉
承包地互換後可以要回。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17條也規定:「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這裡說的是可以,並不是應該,這說明,不辦理土地經營權證變更登記的,並不影響互換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的權利有哪些。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係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1)佔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並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後所餘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4)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後,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6)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二、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是指當事人間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嫌答明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項發生的爭議。它既可能發生在承包土地的農民之間,也可能發生在承包土地的農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自治組織之間,還可能發生在農民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之間。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節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芹告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事項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再發生土地承舉滲包經營權糾紛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談判,自行解決爭議。調解是指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從中進行溝通、斡旋,使糾紛當事人自行達成解決糾紛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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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
你好!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 規定 1 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 2 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 50年 3 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 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經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 1 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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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經營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抵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兩種 一種是通過發包方和集體組織的成員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即通過村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種其它方式,即 四荒 地的承包方式,為通過招標 拍賣 公開協商等方式設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10條規定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