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

時間 2021-05-07 20:01:28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樓:律氏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樓:孟碧海

補償差額,拒絕履行的,要處罰。具體法條可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4樓:法律快車

用人單位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齊差額部分,如預期還不補齊,那麼就要加付差額部分50%到100%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如果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有沒有什麼法律條約來讓用人單位來進行補償

5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你可以以這一點被迫辭職,並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 : 孟碧海 | 的回答。我們給臨時工的工資是按天算的,有時候根據工期安排,可能三五天沒有工程,但是我們支付給工人的工資都不低於40元/天,因為北京這邊的最低工資是大約1200/月。

如果低於這個當地的標準,就去找當地的勞動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請勞動仲裁。基本一高一個準,只要你有理。

7樓:孟碧海

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的,而且你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肯定會得到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8樓:法律快車

用人單位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齊差額部分,如預期還不補齊,那麼就要加付差額部分50%到100%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請問我可以離職嗎?這樣用人單位要給我賠償嗎?急

9樓:韓全啟律師

1、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2、有沒有為你繳納社保?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第91條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也可根據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與經濟補償金總和一至五倍的賠償金。

11樓:聶譽方

可以,但是用人單位不會給你賠償的。因為你入職時,你應當知道你的工資,你明知還要去做,那就表明你認可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先不要辭職,拿著合同書、出勤記錄和工資條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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