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明知官司不能贏,為何還要接下殺人犯的案子,為他們辯護

時間 2021-05-17 16:15:47

1樓:愛笑的

因為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解決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即定罪。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該適用什麼樣的刑罰,即量刑。

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審判階段的案件大多被認定有罪,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不成問題。

但是,輕罪重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別是在存在外部因素的情況下,或者法官忽視了對被告有利的情節的情況下。

1、 在每年的禁毒日,都會有一些人被殺並受到嚴懲快到六月了。六月份,藥品**通常會**。

為什麼?

由於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根據公約,司法機關將在禁毒日前後殺害多人,並對其進行重罰。

為了避免成為禁毒日的祭品,很多毒品犯罪分子都會受到約束,使市場上的毒品流通量減少,導致藥價**。

在庭審中,共犯作了無罪辯護,但我的當事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因為麻果是低濃度生產的,成品沒有達到50克,半成品只略超過50克,所以當時我認為應該判當事人15年。

誰知道,在宣判當天,共犯被判死刑,我的當事人被判無期徒刑。上訴後,省高階法院重新審理後,判處我的當事人15年監禁。

你知道15年和生命的區別嗎?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在服刑兩年後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一個無期徒刑的犯人通常比一個15年的有期徒刑囚犯至少多呆5年。

2、 一審判決過失一方的立功情節

那也是很久以前的事了。我做了一起販毒案。

聚會到了之後,警察問:你還有其他下線的嗎?

果然,聚會給警察送了一份大禮物。民警在住所內搜查了50餘克甲基苯丙胺,當場將正在與他人吸毒的張三抓獲。

這不是協助逮捕,應該立功啊!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檢察官、一審法官和一審辯護律師並沒有意識到他有立功表現,所以被判處無期徒刑。

二審時,我介入此案,並向二審法院提出申請,依法核實上訴人是否有立功表現。

承辦法官寫信給調查機關。

偵查機關出具了情況說明,由於上訴人不能提供具體地址和張三的具體情況,故無法鎖定張三。上訴人張三在辦案時間上讓上訴人張某來解決。

2樓:西海落英

在進行判決之前,我們不能決定犯人是否有罪。每個人都擁有公平公正的為自己辯護的機會,這也是法律公平精神的體現,所以律師才去為殺人犯辯護。

3樓:愛笑電影屋

律師也是人,也需要吃飯,他們接案子的初衷是為了賺錢。雖然明知道不能贏,但是即使能夠減輕殺人犯的罪行,律師也能獲得不菲的收入。

4樓:上班這件事

因為殺人犯也享有人權,他也有基本的辯護權,而不能光憑一方的證詞就定罪了,要體現法律的公正。

5樓:小虎有話說

主要原因律師只認錢,幫給錢那一方,明明是打不贏的官司還要接下來,有一次有一個律師被我罵了一頓,人家本身就沒有錢了,還不起對方的錢,明擺的有白紙黑字的欠條,還說能贏,他還要幫人家**,眼裡只有**費,哪管打得贏與打不贏! 被我臭罵一頓後,後來打**給我,不**了。

打個比如,一個病人確診了癌症為什麼還要到醫院裡去接受**呢?道理是一樣的,就是死也要有「尊嚴」的去死,要保證其得到辯護的權利,減少不是其犯罪的罪名和罪證,程式上也要公平,正義,基本的人權還要保證和體現。實際上許多事情就是一個過程,過程往往比結果更重要。

包括生命其實也是一個過程。只有先做到程式公正才能保證實體公正。遲來的正義那不叫公正。

有的刑辯律師確實缺失職業道德,但是更多的律師是有自己的道德和底線的,為嫌疑人辯護,是因為:1、不管嫌疑人是否殺人,首先,作為人,他在法律上是有被保障的辯護權的,為嫌疑人辯護,是為了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2、為嫌疑人辯護,也可以瞭解嫌疑人的作案動機,是因為什麼而殺人,法律是在社會發展中一點一點的完善,要從根本上去阻止殘忍事情的發生,而不是以殺止殺。

律師是八十年代開始出現的(解放前也有律師),是保障人權的需要,罪犯必須有律師為其辯護,否則這個判決就是不公正的! 當然為罪犯辯護不是為他的罪行辯護,而是為他的合法權益辯護,比如殺人犯,公訴人指控他殺二個人,罪犯只承認實際上殺一個人,那律師就要找出證據來辯護。比如是否精神病,律師就要找出對罪犯有利的證據,但是必須是真實的!

不允許捏造。如果公訴人說的基本對頭,那確實沒什麼可辯護的,只能代表當事人認罪伏法。

在中國,如果你真的殺人了,對方沒有證據,而你又和律師說了,你殺人的事實。這個律師就有權給你保密。並且給你做無罪辯護。

律師這種行為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說你是正在謀劃殺人,並告訴了律師。律師必須要向公安局報案。

不報案的話,這是違法的。

設立律師制度的初衷是好的,大部分律師也是為當事人負責的,但有部分律師喪失了道德底線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鼓動當事人打官司從中賺取費用。古人有云:

不諍不訟!可今人動輒就打官司。請大家細想一想,打官司有贏家嗎?

拿經濟糾紛為例,十萬元標的官司既然贏了最終能拿回多少錢?而且還搭上人力物力,有的還就是沒有償還能力,一分錢也拿不回來!其他費用打過官司的人都知道!

倒不如寬限債務人待他有錢了有可能還多還一部分,你還交到一個朋友!

跟找醫生一樣,只要給錢,儘量幫你去**,癌症晚期也可以請醫生**,減少痛苦而已。律師也一樣,打不贏的官司,也要去爭取,儘量往好的去,死緩和死刑本質都是要死,死緩可能就能有辦法走出牢門,以前多見。法官也是人,尺度可以主觀。

再者本國法官和律師,哈哈,沒判就達成一致,一起分完錢,哈哈。某些官司,律師也可以說算是中介。

律師是一門職業不錯,但是在職業上面維持生機的同時,不要脫軌出軌。最起碼有做人的原則和職業的標準吧。就像農民種地一樣也是一門職業。

他們也有職業的標準,種什麼糧食就在什麼季節種一樣,不能脫離季節試種吧。原則上是不允許他犯錯的。犯錯了一年什麼收入也沒有了。

律師是社會上特殊職業,犯罪人與律師的關係也是一種僱傭關係,在正常的情況下(就是說不要作弊),犯罪人僱用了某個律師,這個律師受理了,他就不管犯罪人的對錯,他都會給犯罪人作無罪辯護,因為他受僱於犯罪人(當然這其中包含了金錢和聲譽,也是一個律師所要的),他就該為犯罪人盡責去做。

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律師的職責是幫助委託人爭取利益或避免損失。法律事實並不是當事人主觀認為的事實,而是證據鏈證明的事實,而對相關證據的發掘整理解釋是普通人短期內不足以勝任的工作。

至於說律師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那是通過司法系統中原被告雙方律師的辯論實現的,而不是某一個律師單獨體現。你認為審判結果不公有幾種可能:法官枉法(上訴可以改正,除非整個司法都是黑的),覺得不公方的律師水平不夠或不作為,己方證據鏈缺失。

至於必然敗訴方的律師,很多不是為了通常意義上的贏,而是不要多輸。比如獅子大開口索賠1個億的,最後賠9000萬,被害方要求死刑最後判徒刑的,您能說對被告來說是輸嗎?

現在的律師一般刑事案件都是有罪辯護,不存在輸贏,犯人在看守所的時候家屬是不可以會見的,不過律師有會見的權利,可以給家屬提供一點心裡安慰,甚至有的律師從頭到尾連卷宗都不看,直接認罪認罰,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再厲害的律師也沒用。

和道德無關,以前中國是有罪判定,假設一個人有罪,然後再找他能洗脫嫌疑的證據。現在是無罪判定,在宣判前,任何一個人都是無罪的,公訴機關蒐集證據。很多時候公眾的**容易出現偏差,你覺得那個人有罪,但是由於資訊的不對稱你可能瞭解的不全面,在有罪判定的前提下更容易出現冤案錯案,這樣造成的社會影響更壞,因為不僅好人蒙冤,壞人也逍遙法外。

但是以無罪判定為前提,哪怕由於證據不足,壞人沒有被判刑。這樣的結果也就是壞人逍遙打完而已。

一個社會的法治文明程度,就看社會大眾對律師為所有人所不恥的罪犯辯護的容忍程度。刑事罪犯面對的是國家公檢法,在國家暴力機關面前,要捏死一個個人罪犯跟捏死一隻螞蟻一樣容易,律師的出現是保障罪犯人權的實現,找到有利於罪犯的一切證據,挑剔公檢法機關對法條的運用,以及程式上的監督,從而達到完善社會法治,完善法律的作用。

請律師幫一個殺人犯做辯護有什麼作用呢?既然已經殺了人,請不請律師都是被判死刑,那為什麼還要請律師呢

6樓:匿名使用者

嗯,你看問題看到點子上了。

我國刑事辯護的律師很少,因為很少有效。產生如此原因如下:

1、因為我們的公訴程式,很愚蠢的將公訴成功率與檢察官的績效獎金掛鉤在了一起

2、很多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審判前都會被逮捕羈押,如果最後被判無罪,被逮捕的期間勢必會導致國家賠償。法院和機關一般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則,基本上不會自找麻煩。

不過隨著今年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這個情況已經得到較好的改善,我國的法制建設雖然沒有一步登天,但至少在慢慢進步。

7樓:

盡人事聽天命。其實辯護分兩部分,一部分是叫定罪辯護,也就是這人犯了什麼罪,你說是故意殺人,我說是故意傷害,要辨一辨,另一部分叫量刑辯護,你說應該判十年,我說有自首情節,態度良好,少判點。

8樓:song隨風

任何人未經判決都不能認定有罪。律師的作用就在於讓法律正確實施。

9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人都有味自己辯護的權利,殺人犯也不例外。請不請律師是有區別的,法律史一門專業學科,不是每個人都懂的,沒系統學過的人即使看法條也不懂得如何運用。就比如殺人,可以從多角度辨,故意、過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認識錯誤、悔罪自首等等,好的律師能把死刑辨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甚至無罪,沒學過法律的是不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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