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青燈俗事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1、關於「辭退」職工是否可按《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376號)(以下簡稱《覆函》)規定辦理的問題。
辭退職工工齡計算問題,原勞動人事部在「關於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資〔1987〕31號)中明確,即「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併計算」。
2、關於「自動離職」的職工是否亦可按《覆函》意見處理的問題。
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中明確,「因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可按《覆函》意見處理。
3、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
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2樓:
86年自動離職前工齡不能算視同繳費年限。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明確,「因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的工齡計算可按【覆函】意見處理。
勞辦發(1995)104號檔案規定: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也就是說除名前的連續工齡,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開始計算,未繳費時間不能算視同繳費年限)。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被開除、除名或自動離職之前的工齡能否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3樓:
不能。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開除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沒有繳費的工齡不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除名或自動離職的,除名和自動離職之前的工齡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朔及力僅限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日起,之前沒有繳費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
一、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
4樓:匿名使用者
被開除的不可以視同繳費年限。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除名或自動離職的,除名和自動離職之前的工齡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朔及力僅限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日起,之前沒有繳費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有關社會保險費的累計年限,是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之一。它不同於連續工齡,但二者在時間上有一定的承襲關係。北京市在已實施的各項社會保險中最先在養老保險上使用這一概念。
2023年12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無論是來自公眾的聲音,還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中,都有意見認為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門檻較高。長期以來,專家學者、普通老百姓以及社會**呼籲聲音很高的養老保險15年繳費問題,仍然沒有實質性突破。
5樓:匿名使用者
在企業工作的,目前政策不能算視同交費年限.(在機關事業的是算的,不公平吧).
勞辦發[1994]376號: 由於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勞辦發[1995]104號:3、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
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粵勞社函〔2003〕1019號: 勞辦發〔1995〕104號檔案是對勞辦發〔1994〕376號檔案有關規定的進一步明確和解釋,兩文必須相結合執行。對於除名職工,除名時當地尚未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就業時起計算;除名時當地已經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連續工齡從當地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時起計算。
川勞社函[2006]299號: 一、《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04號)、四川省勞動廳**《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通知(川勞險[1995]38號)兩個檔案的規定仍然有效,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6樓:聽歌
在現行的《憲法》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的保護規定——這就是國家以退休金的形式給予退休職工的「物質幫助」,能獲得這種「物質幫助」是一種「政治權利」,沒有這種「政治權利」的人就不能獲得這種「物質幫助」——例如:人們常在影視劇看到的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員就沒有能獲得這種「物質幫助」的「政治權利」。能體現這種「政治權利」的現象是:
在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改革前退休的職工,雖然一分錢未曾個人繳納過,也照樣可以領取退休金的。除非他犯了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後,才能剝奪他的養老金待遇。
綜上所述:「視同繳費年限」既是一種客觀存在,也是國家給予退休人員「物質幫助」的大政方針,任何剝奪「視同繳費年限」就等於剝奪「政治權利」的違法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被開除、除名或自動離職之前是屬於繳費年限或視同繳費年限,那麼之後也是。
8樓:匿名使用者
很久很久之前,有過相關規定,但後來這些文都作廢了,後來無論開除、除名還是自動離職,對你之前的工齡沒有任何影響。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你還沒說清楚呢~!
應該是吧~!
10樓:在閱江樓插花的鳶尾花
這個在勞動法中可以找到嗎?
自動離職的視同繳費年限可以連續計算嗎?請問檔案出處和如何辦理?
11樓:
自動離職所在單位一般應按除名處理,除名人員除名前與除名後的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視同繳費年限不可以連續計算。
檔案依據 「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勞辦發〔1995〕104號
事業單位辭職後社保續交,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5
12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現在辭職,2023年到現在的21年視同繳費年限不用補繳;
(2)辭職以後自己繳費的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和前面的21年合併計算;
(3)到達退休年齡的時候,吧那時的實際繳費年限加上21,就是領取養老金時的繳費年限。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現在新的社保法出來了,不足15年的可以補繳的。你的情況也是可以要求單位給你補繳的。
14樓:葉小乖
現在只要累積交滿15年養老保險就可以領取退休金了。
可以自己去社保局補繳的。
然後如果現在是單位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你還可以辦理失業保險的。
八五年參加工作,任職教師,二000年自動離職,九二年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可計入工齡嗎?
15樓:七色土
問題的關鍵是社保繳費的時間。
離職前和離職後是否繳納了養老保險。
離職前繳納過職工養老保險,那麼九二年以前的工齡可以視同繳費。
若離職後開始繳納養老保險,那麼以前的工齡與繳費年限沒關係,不能視同繳費。
事業單位自動離職工齡,事業單位職工自動離職後,之前的工齡就作廢了嗎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 第10條規定 辭職人員被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錄用,辭職前和錄用後的工齡合併計算。該規定第13條規定 辭職應按規定程式辦理手續,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人員,要進行批評教育,並分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符合本規定第五條 第七條可以辭職或經批准允許辭職的,...
自動離職前的工齡在退休時是否視同工齡
小雨手機使用者 已經繳納社會保險的月份算工齡,沒繳納社會保險作為視同工齡的月份不計算為工齡。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後工齡連續計算 1 凡經企業管理機關 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 安排下崗者,調動 下崗 與企業保持勞動關係 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 經企業管理機關 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
關於員工自動離職工資問題,關於員工自動離職工資問題!
王元頁 工資可以要求單位支付 但是沒按法律規定通知單位辭職,提前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