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首先,法律上不存在「自動離職」的概念。如果經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同意立即解除合同,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1)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不得附加扣減工資的條件,否則視為違法剋扣工資。因此,勞動合同上如果約定「辭急工」或自動離職要扣除若干數額的工資,該約定本身無效。
第二,辭職的法律術語是解除勞動合同,即使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也存在實質上的勞動合同關係,一樣屬於解除範疇。法律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幾種: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2),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要任何人批准。
2、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3)的情形,勞動者可以即時通知即時解除,並且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4)的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不需要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要支付補償金。
4、如果用人單位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5)情形,勞動者也沒有提前30天通知,就屬於勞動者擅自離職的情形,通俗所說的「自動離職」,實際上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情況。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仍有權獲得工資。但是,因為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勞動者有承擔該損失的義務。
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的直接的損失,或者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該損失的存在,那麼也就不能要求勞動者賠償。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上約定勞動者自離則不能主張最後一個月工資,該約定無效;如果合同約定勞動者自離需要支付若干數額的賠償金,而用人單位實際上沒有產生任何損失,該賠償的請求也不能支援;如果合同上約定自離要支付若干數額的違約金,而實際上並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6)關於專項培訓協議和服務期協議之類的情況,那麼該違約金的約定同樣無效。
引用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
2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3樓:桂麗霞律師
回答你好
離職與辭職沒有本質的區別,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由於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准後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工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齡10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滿1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但離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4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離職工資要支付到離職當天,不得剋扣
更多1條
自動離職,工資要扣嗎?扣多少?怎麼算?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
4樓:知道法也團隊
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未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付出勞動後,就相應地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因此,勞動者為公司工作了,公司就必須給勞動者支付工資,如果不支付工資,是違法的。
即使是自動離職,但畢竟為公司工作過,同樣需支付工資。公司可因自動離職作適度的工資扣減,但這必須建立在合乎程式的規章制度度之下,比如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式討論經大部分職工認可,進行公示,員工入職有進行培訓並簽名確認等,或者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否則公司就不能隨便扣減員工工資。
而至於扣減工資,一般不能超過20%,或扣減後所剩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有沒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必須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沒有說沒有提前的話應該怎麼做。。
現在的做法都是讓員工補償那三十天的工資給公司。。
即公司可以扣除不高於一個月工資。
6樓:孫林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平臺合作律師,已經收到了您的問題,很高興為您服務。
這樣的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提出離職,但是單位也要支付補償金。
提問你好,員工正在試用期,幹了有7天,不服從管理,遲到早退,談話的時候,惡意離職,工資怎麼發
回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因此,試用期工資是有法定標準的,一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二是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相掛鉤。
提問勞動合同還沒簽
回答沒簽合同肯定要賠償的啊。
試用期間三天前通知單位就可以離職,不受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的限制。單位不放人是不合法的,如果有押金之類的還要退回,試用期間的工資也需要支付。
試用期離職一般不會發生很大糾紛,因為牽扯到的工資賠償什麼的比較少。但最好保留勞動合同等證據做好最壞的打算。
更多6條
7樓:簡簡單單
1、員工自動離職的,按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也是要支付工資的。
2、如果因為員工自動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
3、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8樓:匿名使用者
1、自動離職,應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承擔由此造成用人單位的損失。
2、未結清的工資應當支付你。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樓:dora萱
你的事情我覺得應該要分開理解。
1、你第一次請的2個星期的假。你們老闆是批了的。你們之間的流程是一請,一批。
這個是沒有問題。也就是說在這兩個星期後,如果你回去上班,那麼你們老闆就不能炒你。當然,請事假是沒有工資的。
2、問題在於你第一次請了2個星期的假後,你沒有回去上班,並且僅是以手機簡訊的形式給老闆請假了。問題來了——你們老闆批了嗎?同意了你的請假嗎?
如果老闆沒有批准你的第二次請假,那麼你就屬於曠工了。曠工是可以辭退並扣工資的。
3、一般來說,請假程式需要書面紙質的材料為檔案。你僅是簡訊,恐怕有點薄弱了。
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是怎麼扣錢的
10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不需要扣錢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樓:
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到勞動者離職之日止,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如果用工單位惡意拖欠或以各種理由剋扣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12樓:四哥有法說
勞動方面的法規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主要是取決於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員工曠工可以依法解釋勞動合同,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員賠償,但不能扣押工資。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3樓:彖木
一般是直接扣除這3天的工資,也可以根據公司自己的制度(勞動合同的規定/員工手冊規定)扣除一部分獎金
自動離職工資怎麼算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員工自動離職的,按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也是要支付工資的。
2、如果因為員工自動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5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員工自動離職按照勞動法怎麼算工資
16樓:第五維
1、員工自動離職的,按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也是要支付工資的。
2、如果因為員工自動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
3、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拓展資料:
1、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2、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3、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與自動離職的區別
(1)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行為。在《勞動法》實施之後,也就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絡。
(2)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3)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美的自動離職有工資嗎,自動離職有工資嗎?
有工資。不過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於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
關於員工自動離職工資問題,關於員工自動離職工資問題!
王元頁 工資可以要求單位支付 但是沒按法律規定通知單位辭職,提前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
自動離職有工資嗎?
法律分析 勞動者自動離職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對確實造成損失的,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 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