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有工資。不過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於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2樓:飄零下線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工資結算到你工作結束之日,沒有上滿一個月的工資(一個月工資的平均數乘以在職的天數+在職其它福利)而單位又沒同意你在30天內離開,公司有不開失業保險的權力,公司可能會追究你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一、處理自動離職爭議的主要依據,目前,處理自動離職爭議的主要依據有:
1、《勞動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
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4、《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勞人計[1984]39號)。
5、《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
6、《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3]83號)。
二、職工擅自離職、停薪留職期滿不歸處理如下:
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2條「……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第3條「……停薪留職期滿後的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等規定與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第11條: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
因為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2]45號《覆函》重申了以上意見。
三、企業用通知職工回單位方能對逾期不歸者處理如下: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號)的規定,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
1、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
2、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
3、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4、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獎懲條例》的規定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送達,視為無效。
3樓:匿名使用者
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4樓:風君侯
美的自動離職後沒有工資的。既然是離職了,還能有什麼工資,但必須得提前倆月申請。
5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離職沒有工資的,也沒有什麼補償
我在美的環境電器廠上班,這個月如果曠工了三天當自動離職,請問還可以領上個月工資嗎?
6樓:冠蕎君
可根據你當時與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來判定。
7樓:匿名使用者
自離就沒有工資了,你必須寫辭職報告,辭職手續才會結清工資
8樓:孤桐夜雨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你所有的工資都可以拿到,只要你曠工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
9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要看原因,是不是故意不來上工,如果是自己懶惰那就領不到,如果是《就領不到
10樓:不懂就要問
可以,包括當月工資,自動離職只是解除勞動合同
11樓:ls潘驢鄧小閒
當然可以~不會扣你工資的
自動離職有工資嗎?
12樓:華律網
有工資。不過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於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13樓:徐佔勳律師
回答你好,有沒有籤勞動合同?
提問沒有
回答你好,自動離職是有工資的哦
自動離職有工資拿。勞動者有上班提供勞動,就享有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即使勞動者自離,用人單位也不得隨意剋扣勞動者工資。
如果單位不發放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投訴用人單位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單位不發放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投訴用人單位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那壓的半個月工資還可以拿到手嗎
回答你好,是可以拿到的哦,如果公司拒絕給您退還公司的話,您可以去勞動局進行勞動仲裁
2、實際操作當中,企業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員工反悔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繳納期間的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極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單位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應積極履行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式,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爭議和風險。但現實操作過程中,有很多企業在履行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還是沒有及時,建議是在員工不辭而別的第二天馬上通過ems(具有法律效力最大)的形式寄送"催告函",然後再按照"催告函"裡面約定的時間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期間裡,企業要承擔非常巨大的風險。
希望我的回覆能給到您幫助對您有用哦,祝您這邊後續處理順利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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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10條
14樓:職場達人愛五一
不享受任何工資待遇。
自動離職、擅自離職的含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
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5種自動離職有補償,這5種情況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門指出,遇到上述5種情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又拒付勞動報酬和補償金,職工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顧名思義,自動離職就是員工不再去公司上班,參與打卡、考勤,且連續時間長。而作為公司,自然是不會給缺勤的員工計算工資的。一般來說,公司會打**聯絡員工,員工如果繼續不上班,則視為離職。
基本上你連續一個禮拜沒有任何理由就不去上班,曠工,公司那邊就會警覺了,但通常都不會等到一個月。屆時公司會主動聯絡你,你只要說自己不去上班了就可以了。但如果某一天,你又去上班了,就不算自動離職,前幾天視為曠工。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15樓:baby無知的螞蟻
有工資,無論員工以何種方式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員工都是存在工資的,但是員工行為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是可以以工資抵扣損失的。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17樓:找法網
員工自動離職後,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工資。但是,如果勞動者自動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單獨起訴勞動者要求該勞動者承擔。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18樓:
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須承擔違約責任,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9樓:三經天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決自動離職工資支付問題的辦法有: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4,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勞動者自動離職就沒有工資,自動離職只是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正常離職方式,如果是因個人原因離職,用人單位還是需要結算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自動離職有工資嗎?
法律分析 勞動者自動離職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對確實造成損失的,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 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
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有工資嗎,曠工三天自動離職還有工資?
曠工和自動離職不影響你要求工資報酬,如果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時工資 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可以扣去曠工天數。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舉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承認的可以扣職工工資的唯一情形,是職工本人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要有證據材料證明。我國法律中沒有規定員工因...
自動離職是如何扣工資的,自動離職,工資要扣嗎?扣多少?怎麼算?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
首先,法律上不存在 自動離職 的概念。如果經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同意立即解除合同,則屬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1 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不得附加扣減工資的條件,否則視為違法剋扣工資。因此,勞動合同上如果約定 辭急工 或自動離職要扣除若干數額的工資,該約定本身無效。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