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別票據背書行為無效與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時間 2021-08-17 08:22:40

1樓:憑欄看劍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1.背書交付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籤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註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併、破產受償等情況可以是無記名匯票。

(2)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之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粘章上的記載事項與匯票上的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單上第一記載人沒有在粘接處簽章的,粘單上記載的事項無效。

2.背書轉讓的方式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貼上「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3.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係。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並不退出票據關係,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並承擔但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

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手對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4.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5.匯票擔保

票據法第35條第2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參考資料

2樓:帖聽南範宜

所謂背書「不得轉讓」四字不是條件,這是限定性背書,即限定該票據只能由票據的指定受款人收款,不能夠轉讓給他人,即該票據的付款人見有這樣的背書,就要核定受款人的身份,如果受款人不是票據指定的受款人,則付款人可以拒付。

3樓:愛要說出口

以下幾種行為認定為無效背書行為: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4樓:劍魚遊走四海

所謂背書「不得轉讓」四字不是條件,這是限定性背書,即限定該票據只能由票據的指定受款人收款,不能夠轉讓給他人,即該票據的付款人見有這樣的背書,就要核定受款人的身份,如果受款人不是票據指定的受款人,則付款人可以拒付。

5樓:可愛又迷人的

寫了不得轉讓的可以轉讓,但是喪失了對前手的追索權

背書附條件並不會導致票據失效,僅僅是所附條件不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那麼為什麼背書不得附條件。 20

6樓:會計學堂

票據法中限制背書的法律效力

背書轉讓的限制情形。在背書中進行特別內容的記載,對背書轉讓加以一定的限制,就構成限制背書。限制背書實際上是對背書人擔保責任或被背書人權利加以限制的背書,主要有:

1.出票人的限制背書。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這時,如果持票人背書轉讓的,背書行為無效。

這並不意味著該匯票絕對不能再轉讓,而只是表明該票據不能再依票據法規定的背書方式進行轉讓,也不再可能發生背書轉讓的效力。這時的轉讓只是一般指名債權的轉讓,其效力與背書轉讓的效力有很大不同:(1)受讓人雖然取得轉讓人所有的票據上的權利,但無論受讓人的善意與否,均不承認對人抗辯的切斷。

(2)受讓人即使經交付而取得票據,也並不承認其當然的票據權利人資格,所以,無論其善意與否,均不得主張善意取得。只有在受讓人持有票據,又無對抗事由的情況下,才能行使權利。(3)票據轉讓後,轉讓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出票人記載禁止背書的意義,在於排除背書轉讓的效力,保持對受讓人的抗辯權,並防止在受到追索時增加更多的償還金額。

2.背書人的限制背書。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4條的規定,背書人可以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果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背書人記載的限制背書與出票人的限制背書都有避免對人抗辯切斷、防止償還金額增大的作用。

不同之處在於,背書人的限制背書並不導致票據指示**性的喪失,票據仍可背書轉讓,只是記載該限制背書的背書人將自己的擔保責任限制在對其直接後手一個人上,對此後的後手受讓人,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對於持票人來說,背書人限制背書以外的各個背書,仍為普通背書,具有普通背書的一切效力。

3.回頭背書及其效力。回頭背書是指以先前已經在票據上簽名的出票人、背書人等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的背書。回頭背書具有一般背書的效力,並不因被背書人是先前的票據債務人而使該票據權利歸於消滅,只是在權利擔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

被背書人是出票人的,由於他是最終的追索義務人,事實上是不能行使追索權的,只有在匯票已經承兌的情況下,才可以向承兌人行使追索權;回頭背書的被背書人是先前的背書人的,這時,他既是票據的債務人,又是票據的權利人,他要對其後手承擔擔保責任,所以也就不能向他們行使追索權。

4.附條件背書及其效力。我國票據法第33條第1款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附條件和付款附條件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付款附條件的,票據無效,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票據主張任何票據權利;背書附條件的,票據依然有效,背書也依然有效,只是所附條件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5.分別背書和部分背書及其效力。分別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不同的被背書人的背書,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進行轉讓的背書。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3條第2款的規定,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所以,分別背書和部分背書,背書無效,票據權利不發生轉移。

6.期後背書及其效力。期後背書是指在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時所為的背書。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6條的規定,期後背書應當屬於無效背書,不能發生一般背書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債權轉讓的效力。

但期後背書的背書人仍需承擔票據責任。

是否為期後背書的判斷標準是票據上記載的背書日期,對該背書日期是否確實為實際的背書日期,持票人不負舉證責任。當票據上未記載背書日期時,依據票據法的規定,推定是在期限內所為。

7.委託收款背書及其效力。委託收款背書是指以委託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據權利、收取票據金額而進行的背書。委託收款背書不是實質上的票據權利轉讓,而是以背書形式進行的委託。

背書人是委託人,被背書人是受託人。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後,應將所得金額歸於背書人。委託收款背書的背書人在進行背書時,必須記載「委託收款」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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