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和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區別

時間 2021-08-30 09:16:56

1樓:虎侃社會

1、性質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單位或員工單方面一種類似宣告或者通知,告知已經與員工或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撇清或者宣告與員工的權利義務終結。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證明已經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憑此辦理相關一切手續。

2、法律地位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單位的行為,不帶有強制性,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必須出具的證明,是勞動合同法強制要求。

3、承擔的經濟責任不同

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是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發出的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用人單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終止勞動關係,不存在賠償金的問題。

2樓:微風

前者是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發出的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用人單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後者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終止勞動關係。

兩者是勞動關係解除勞動關注的情況,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區別是什麼?

3樓:華律網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係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4樓: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常是在勞動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前通知對方的一種表單,通常包含辦理離職手續的時間,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經濟補償的約定等;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離職手續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表示勞動雙方終止權利和義務。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仲裁機構認定你超時會給出理由。

如果你認為有上述情形,可向法院起訴。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樓:濤聲海韻

1、二者性質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單位單方面一種類似宣告或者通知,告知已經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撇清或者宣告與員工的權利義務終結。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證明已經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憑此辦理相關一切手續。

2、二者法律地位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單位的行為,不帶有強制性,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必須出具的證明,是勞動合同法強制要求。

3、內容格式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範文)

茲有 (姓名)同志於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x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原因申請離職,並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後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蓋章)

x年x月x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範文)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x,身份證號碼***xx

勞動合同型別為xx,(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於x年x月x日,共x年x個月。因(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x條第x款第x項規定,本單位於x年x月x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x年x月x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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