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陳天貴海埠
一.對於「請假七天以上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辭職」做出判斷,結論是:要視情況認定其效力。因為:
1.《員工手冊》屬於勞動合同的補充內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說明勞動者有遵守《員工手冊》管理規定義務,用人單位有依據《員工手冊》管理員工的義務(同時也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因此,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式產生《員工手冊》後,公示並交付員工,就可以將「請假七天以上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辭職」寫進《員工手冊》,對員工產生約束力。
2.但根據《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說明《員工手冊》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視為無效。舉例:員工工傷需要8天進行**,按照上述規定,公司也不可以要求員工辭職,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在別的類似這種情況下,公司的《員工手冊》條文也視為無效。
二.對於「自動離職不結算工資」的約定如上面第2點所述,該約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要求,應認定為無效,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不管用人單位是否通過合法理由解僱員工,亦或者員工自動離職,只要勞動者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公司以員工自動離職為由剋扣工資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要求,是違法的。
2樓:韓飛律師
請假七天以上公司要求要辭職是違法的。
勞動者生病時,需要**的,是可以請病假的,用人單位無權拒絕。勞動者有合法理由請事假的,用人單位無合法理由的情況下無權拒絕。即使用人單位把不得請假超過7天寫進入規章制度,也是限制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規定,是違法和無效的。
3樓:無力選擇
不知道你們公司怎麼會有這種爛規定,既然員工手冊有這麼規定,就算你去告公司也不定能告贏,因為公司有公司的管理制度,勞動部門也不好說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這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會議的討論,同時員工也能人手一本,說明規定符合法律要求,你得執行.如果,這個規定只是單位的一廂情願,未遵照法律程式討論,說明這個規定是無效的,無執行的實質.
還是把《員工手冊》提交當地勞動局有關部門稽核一下,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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