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司法解釋施行後新立案的二審案件適用嗎

時間 2021-08-30 11:08:37

1樓:日照四季陽光

《物權法》解釋(一)實施後,新受理案件適用。

最高法關於《物權法》解釋(一),不適用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施行後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以及施行前已經終審、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

附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節選)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施行後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以及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2樓:阿元

1、《物權法》解釋(一)的最後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很明確,「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2、新立案的二審,說明案件尚未審結,當然不能適用物權法的司法解釋(一)的規定來處理案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3樓:阿西寶唄

《中華人民

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並在法釋〔2005〕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得到詮釋。

相互關係:

1、集體經濟組織

「以隊為基礎,**所有」的組、村、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係,三者之間從行政管理級別上是鄉鎮管理村,村管理組。

2、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

作為擁有完全權利義務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即平常意義上的社員,首先是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次作為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他同時也是村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說,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擁有組、村、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

3、特殊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

在集體經濟組織擁有部分權利的成員,如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有住房,有集體建設用地或租用本集體承包地的人,他們與集體經濟組織構成特殊關係,與其擁有資產類別上與其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同等權利。比如,擁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住房所有權的特殊成員在集體進行涉及自己的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處置時候,應擁有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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