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法條」就是法律條文,也就是法律的依據。
「法條」其實算不得法律專業術語,只是律師們的口頭語而已。 是指在訴訟的辯論中直接引用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的原文。 並且,此語在運用中略有貶義。
很少有人把自己引用的法律法規稱為「法條」,多是在提及對方引用的法律規定時稱其為「法條」,或對引用法律規定太多而自己的觀點太少的辯詞稱為「背法條」。
2樓:匿名使用者
以刑法為例:
法條競合是指一個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但從數個法條之間的邏輯關係來看,只能適用其中的一個法條,當然排除適用其他法條的情況。現實社會中的犯罪現象千姿百態,錯綜複雜的犯罪現象反映在刑事立法上便是錯綜複雜的規定。在刑法上,此一法條規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條規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此一法條規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法條規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想象競合犯,也稱想象的數罪、觀念的競合、一行為數法,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
二者聯絡如下:
(1)兩者的行為人都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
(2)一個行為都觸犯了數個法條(罪名);
(3)對於這一行為最終都只能按照一罪來處罰,適用一個法條。
二者的區別:
(1)想象競合和法條競合的本質差別就在於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所觸犯的犯罪構成是否具有重合關係,並因此得以從若干犯罪構成中選擇一個能夠恰當、全面評價犯罪行為的犯罪構成。
(2)將想象競合和法條競合併列於罪數形態進行研究時亦有顯著區別。想象競合犯是特殊的數罪而與一罪相區別,而法條競合系「同一犯罪行為,而觸犯數法律時,僅適用一法律而排斥他法律,其罪之本身為單純之一罪」。
(3)「想象競合犯中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發生關聯,是以行為人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為前提或中介」此法條之間的聯絡是偶然的,於法律制定時難以預見;而法條競合犯的出現,從根本上講是取決於某些刑法條文規定的犯罪構成具有重合關係的現實狀態的必然結果,於法律制定時即可預見,通過對法律條文的研究已不難認識,從一定程度上講,數法條之間的聯絡是必然的,與犯罪行為的發生與否無關。
(4)兩者發揮作用的領域不同。想象競合犯是一種罪數形態,故想象競合犯理論主要是解決犯罪行為觸犯幾個罪名,如何處罰的問題;而法條競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適用問題,代表了法條間的關係,是在法條之間因有錯綜複雜的重合關係而導致均能對一行為進行評價時,如何選擇一個最恰當、最全面的罪名的問題。
(5)從處罰原則上講,對想象競合犯採取的是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而對於法條競合犯,則根據各法條之間競合關係不同,採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全部法優於部分法、複雜法優於簡單法等原則,並不一定導致適用重法,也就是選用最恰當的罪名處斷。
什麼是刑法中的特別法條?什麼是普通法條?有什麼聯絡和區別?
3樓:至樂樂至
普通和特別是相對而言,主要用於同一類罪,一般說來,規定該類罪犯罪最基本的構成(4要件)的法條是該罪的普通法條,而在最基本構成的內容中,增加了特別的限制性規定,主要是主體身份,行為手段,行為物件等,就是特別法條。其最主要聯絡,就是有相同的客體,區別就是主體、客觀行為不完全一致。
4樓:雲昕邗俊楚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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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樓主可以在網上搜尋法條的……
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的區別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1條具體內容是什麼? 50
5樓:百家百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條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這一條已經被《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為:
十六 將刑法第八十一條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的影響。」
北京 刑事辯護 劉大來律師
7樓:奶茶別放奶
你好, 參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後的內容: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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