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權利,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時間 2021-09-13 23:11:21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2樓: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享有訴訟權利,具體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有關案件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危害****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對於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有關證據。」

第四十六條:「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有權予以保密。」

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3樓:弘厚丶律小助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享有訴訟權利,具體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65633963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有關案件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危害****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對於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有關證據。」

第四十六條:「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有權予以保密。」

刑事訴訟中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分別是什麼

刑事訴訟中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義務有哪些

4樓:清泉

權利:1、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權利辯護人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提出辯護意見;可以出庭參與審判訴訟,為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

2、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辯護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按照法律規定幫助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提出迴避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取保候審申請、上訴申請等申訴意見。

3、查閱案卷材料的權利辯護律師自我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其他辯護人經我院許可,可以行使上述權利。

4、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辯護律師自我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我院許可,可以行使上述權利。

5、調查取證的權利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檢察院、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辯護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6、辯護律師有收取勞務費的權利辯護律師有向犯罪嫌疑人等委託人收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義務:1、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義務辯護人應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依法幫助其行使有關法律訴訟權利;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出庭參加訴訟,提出辯護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依法行使辯護權,維護正常訴訟秩序的義務辯護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辯護權;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上述行為,我院將視情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辯護人有哪些訴訟權利,哪些是刑事辯護人享有

刑事案件中刑事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5樓:戚廣利

《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刑事辯護人有哪些權利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①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②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權和會見通訊權。

③調查取證權。

④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

⑤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⑥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⑦對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

⑧**申訴權。

⑩拒絕辯護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具有哪些權利?

7樓:四哥有法說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主要有下列權利:

1、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3、辯護律師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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