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哪些職權

時間 2021-07-02 04:12:32

1樓:清泉

籠統的說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行使的是審判權。人民法院是一個完整的審判機關體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構成。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職責就是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實現自己的任務。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處於主導地位,行使國家的審判權。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主要有:

(1) 有權對所有公訴案件、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作出判決或裁定;(2) 有權對依法可以調解的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3) 對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認為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有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4) 有權對被告人決定逮捕、拘傳、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5) 為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必要時可以查封、扣押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財產;(6) 收繳和處理贓款、贓物及其孳息;(7) 進行附帶民事訴訟的保全;(8) 執行某些判決和裁定等。

2樓:戚廣利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審查起訴及職務犯罪偵查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有哪些?

3樓:贏了網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的唯一公訴機關,也是行使偵查權的國家機關之一,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案件的控訴權。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公訴權和偵查權,具體為:

(1)依法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並有權適用強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決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檢查機關批准或決定;

(3)對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有權決定補充偵查;

(4)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5)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以及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6)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

4樓:老法大

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構成。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縣、縣級市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的唯一公訴機關,也是行使偵查權的國家機關之一,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案件的控訴權。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公訴權和偵查權,具體為:

(1)依法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並有權適用強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決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檢查機關批准或決定;

(3)對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有權決定補充偵查;

(4)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5)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以及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6)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稽核工作。

(十四)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6樓:上海王景林律師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7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檢察院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既是偵查機關,又是惟一的公訴機關,同時還是訴訟監督機關。由此決定了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不同於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的兩個顯著特點:一是人民檢察院的活動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部過程,即在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個訴訟階段,人民檢察院都可以參加;二是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都具有雙重職能和雙重身份,即既行使控訴職能又行使法律監督職能,既是偵查或公訴機關,又是偵查或審判活動的監督機關。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享有的職權包括:(1)立案偵查權。對依照法律規定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諸如**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等案件有權決定立案偵查。

在偵查中,有權實施除通緝以外的一切偵查行為和強制措施。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有權自行偵查。(2)公訴權。

人民檢察院對所有公訴案件,有權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對提起公訴的案件,有權出庭支援公訴。公訴權包括:審查起訴權、提起公訴權、出庭支援公訴權。

(3)法律監督權。根據監督發生的訴訟階段和監督物件的不同,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可以分為:立案監督權、偵查監督權、審判監督權、執行監督權。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第二審程式或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有權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同時,有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進行監督。

8樓:滇西北郜雲律師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立案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處於什麼地位

9樓:匿名使用者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是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要主體或主要訴訟主體。進行刑事訴訟不能沒有法院,不能沒有法院對指控犯有某種罪行的被告人的審判。

10樓:匿名使用者

1、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可見,人民法院是刑事訴訟中惟一有權審理和判決有罪的專門機關。

2、審判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和最重要的階段,只有經過人民法院審判,才能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判處刑罰及判處何種刑罰。

3、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處於核心地位。

如有幫助,請採納!

11樓:匿名使用者

處於審判的、中立的地位。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

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一百六十二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12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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