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房屋買賣時的簽字是指房產證上有記載的人員必須簽字,沒有在房產證記載的人員不需要簽字。
2樓:徐
以上情況是這樣的,首先看產權是哪一方的名字,如果是去世方的名字,那麼就要走繼承程式,有遺囑,根據遺囑繼承房屋產權,如沒有遺囑,配偶為第一繼承人,如果產權是在世人的名字,那麼可以拿著死亡證明直接賣房,至於賣房簽字的問題,法律規定的是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只要夫妻共同簽字才能生效,一方死亡有死亡證明或遺囑即可賣房,與子女無關。
3樓:
這涉及到一個繼承問題。如果父親(或母親)去世,留下的房產,由父親(或母親)繼承一半,另一半再由父親(或母親)及其子女繼承。如果另一方要賣房,過戶時,所有子女如果放棄繼承父親(或母親)的另一半房產,是要簽字的,而且還要公證。
如果不放棄,賣掉的房產所得的錢款,由父親(或母親)及其所有子女分得(如果死者生前有債務,還要先清償後再分)。
4樓:神微僕
房產證是去世一方的名字,那麼名下的財產即為遺產,處分時,按遺產處分。真系親屬都有權分得遺產。除擁有產權者臨終前有特別的遺囑。
如果房產證名字是還在世者的,他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除非其他真系親屬能證明其名下財產為父母共有財產。真系親屬有權分得去世一方遺留下的財產。
如果作為兒女的有權分得遺產,那麼,在世的一方不能隨意處分去世一方的遺產,必須在遺產分割完之後,其只能處分自己所得,或所有的財產。
5樓:東東小諸葛
不用,第一繼承人是夫妻
父母一方去世,子女不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如何賣房嗎
6樓:
有證據證明是對方欺騙你們,不是你們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你們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放棄遺產繼承的協議無效。
7樓:夢雨
這個房子你是賣不了的,只有所有繼承人統一簽字承認,而且要經過公證同意賣房才能賣。
8樓:凱文地主
但凡賣房必須對房子確權。我國法定第一繼承人是父母 配偶 子女 ,所以你的爺爺奶內奶 母親和你們兄妹共同分容得父親名下的(也就是房子的一半)房子。有兩個方法 1 其他所有人放棄繼承權,由你們兄妹其中一人單獨繼承父親的那一部分。
再由母親以買賣或贈予的形式轉出自己名下的部分,然後就可以單獨辦理過戶。2 母親單獨繼承然後過戶 。如此確權後就可以買賣,所得金額可按繼承比例自行分配。
9樓:匿名使用者
1. 讓子女放棄繼承權,必須所有子女都同意才可以。
2. 想把房子全部歸
母親,由內母親一人**並所有:容除了讓所有之內同意放棄繼承權之外,如果父親去世時爺爺奶奶還在世,爺爺奶奶也是繼承人,爺爺奶奶也要同意放棄繼承權,並贈予母親才可以。
3. 子女不同意放棄繼承權:也可以賣房,但賣房辦理過戶手續時,需要所有繼承人都到場簽字同意才可以過戶。所有繼承人包括:母親、所有子女、還在世的爺爺奶奶。
4. 房子賣出後,可以將賣房款按各繼承人應得比例分配。母親可以用自己應得的部分重新購房,改善居住條件。
10樓:法之道
商量著辦吧,家裡事不好說。
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房子,一方去世,另一方怎麼賣房?
11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辦理完「繼承過戶」手續之後才能**。
繼承的房產過戶需要提供的資料有如下: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檔案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5.如果有遺囑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如果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需要指明的,這裡繼承的是過世一方的份額,按照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來繼承)。
擴充套件資料:
繼承的房產過戶流程:
1.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登出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 《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影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 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費用:公證費成本價購房的樓房每平方米60元、平房每平方米40元,商品房按照評估價的百分之二收取(不願意評估的,可以該地區平均**計算)。建議最好提前諮詢一下公證處。
免交營業稅,只有一個換房拿個本的費用80元,多個產權人的90元。
12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房子,一方去世後,如果沒有遺囑,其一半的產權就作為遺產,由合法的繼承人進行繼承。
合法的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
如果另一方要**該房屋,須共同繼承人都出明宣告,宣告放棄繼承,然後進行公證,就可以賣房了。
1、如去世一方訂立遺囑其遺產歸另一方所有則可以賣,否則,不能單方面**,因為去世一方所佔房產的部份將被其配偶、父母、子女依法繼承。
2、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3樓:晴好樂園
分兩種情況:
1、如果去世一方訂立生前訂立了遺囑,遺囑約定了其遺產歸你母親一人所有,則你母親可以直接賣房。
2、如果去世一方沒有訂立遺囑,你母親要**該房屋,須你父親的合法繼承人(即配偶,子女及父母),由你們子女三人、你爺爺奶奶作為共同繼承人都出明宣告,宣告放棄繼承,然後進行公證,就可以賣房了。
這裡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房子**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了關於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許多實質上由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進**屋登記時登記在了夫妻一方名下。
雖然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所購買的房屋就屬於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否在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影響。
實踐中,夫妻一方在與第三人商定賣房時,可能與配偶進行過商議,也可能沒有進行過商議就與第三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之後,賣房人的配偶作為房屋共有人,以賣房人未經其同意為由請求確認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另外還有一種普遍的情況,即對於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事,其配偶是知道的,但是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後,由於房屋****而反悔,其配偶以未經其同意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兩種情況都涉及夫妻內部權利義務關係和夫妻一方與第三人買賣房屋的外部權利義務關係的處理問題。
那麼應當如何認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呢?經過調研,我們認為應當按善意取得制度來處理該類問題,因此我們作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即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這一款的適用有以下幾個條件:第一,第三人屬於善意購買,而非與配偶一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二,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對價;第三,買受人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在這三個條件均已具備的情況下,不能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參考資料:
1、遺產繼承的順序和繼承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遺產可以單獨處理的部分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14樓:夏日絕
你們需要簽署公證協議,放棄繼承權。然後拿著公正協議和你父親的死亡證明就可以由你母親直接賣房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去世如果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百分之五十的房產按照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父母,子女,配偶,平均分配。也就是說如果要賣房子需要其他繼承人同意才可以。
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遺產的內容繼承。
夫妻雙方有一方去世,房子是去世一方的名字,怎麼辦才能轉到另一方的名下:
繼承人到 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後,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辦理過戶手續。需要所有繼承人的 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 ,死亡證明等。
《房屋登記辦法》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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