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書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

時間 2021-10-14 19:56:46

1樓:華律網

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劃分責任後,在賠償這個問題上,很多人採用協商解決的方式去處理,疑問也隨之而來,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的交通事故調解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這個問題上,我們可以把所謂的「調解書」看作是一個「合同」,所以啊,在簽訂和解協議的過程中符合《合同法》的規定,這份協議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即簽訂這份協議的雙方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脅迫、欺詐、趁人之危的情形,且內容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果出現以上情形,那這份協議就是無效的了。

另外,如果在簽署協議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協議內容存在誤解,或者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當事人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2樓:墨汁諾

一、交通事故調解書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事故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樓:特特拉姆咯哦

交通事故調解書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可見,由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式。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

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而其中的調解書是指由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門的調解書。

擴充套件資料

一般車禍賠償標準:

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採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後續**費採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後續**費是指「對損傷經**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

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4樓:帥軒

小雨:首先,我們一起來聽一下今天的第一個案例。

【案例】前一段時間,王某駕車不慎將一位行人徐某撞傷,經交警部門調解,達成了賠償協議,由王某一次性支付徐某醫藥費、誤工費等費用八萬餘元。可過了幾天,徐某反悔,要求王某再支付1萬元,並說如果王某不同意,則起訴至法院。

楊:會受理,這是屬於一種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對其賠償存在爭議,可以到法院起訴,這是當事人的權利,不可剝奪。

楊:在本案中,事故發生後,經交警部門協調,達成賠償調解協議。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規之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可見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式。調解協議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事故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小雨:我明白了,發生交通事故後,有兩種途徑來協調損害賠償。一種是請交管部門來調解賠償,一種是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法院來裁決。

一般情況下,經過交警部門的協調,達成了賠償協議,如果有一方存在異議,當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是不是說明交警出面達成的賠償調解協議並不具備強制性的法律效力。

楊:是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而其中的調解書是指由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門的調解書。因此,若對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從執行層面上來講,交警部門出具的調解書沒有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效力,如果對方沒有履行調解書的內容的,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而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對方不履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小雨:現在社會的節奏是越來越快了,交通事故的處理也是越簡捷越好,由交警部門調解達成賠償協議,和到法院訴訟相比,確實是給交通事故當事雙方節省了不少的時間和精力,也減輕了法院案件繁多的負重。不過有利也有弊,如果不同意賠償協議,就意味著要花更多的時間來應付訴訟。

楊:是的,一般的交通事故我們都是建議由交警部門調解,達成賠償協議,因為這樣既簡單又快捷,同時,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也要考慮清楚後再在協議書上簽字,免得事後反悔。如果當事人雙方存在較大爭議的話,還是選擇直接起訴比較好。

小雨:說到這起案例,我想起曾經有位市民這樣問我,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賠償協議,但肇事方的經濟能力有限,而且楊律師你剛剛也說了交警出具的賠償調解協議並不具備強制的法律效力,所以受害人,也就是這位市民比較擔心得不到應有的賠償,那麼能不能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後,直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嗎?

楊:不可以,必須到法院起訴,法院出具的調解書是要以原告向法院起訴為前提。

小雨:上一個案例中我們說到是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交警出具的賠償調解協議,都可以向法院起訴。下面我們將要談到的是當事人和保險公司雙方就賠償事宜存在爭議的一個案例。

之前我們的楊律師說了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並不具備強制性。那麼保險公司會不會不認可這種賠償呢?**這個話題之前呢我們先來聽聽案例。

【案例】

去年年底,李某駕駛車輛將騎自行車的劉某撞倒,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全責。在劉某出院後,經過交警部門協調,車主李某和被撞人劉某簽訂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車主李某需向被撞人劉某支付10萬元賠償金。後來車主李某拿這份調解書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對該份調解書不予認可,理由是調解書內容未經其認可,部分賠償專案過高。

於是車主李某以保險公司不認可調解書為由,不同意按調解書向劉某賠償。請問此調解書有無法律效力?

小雨:在這個案件中,李某駕車撞上了劉某,根據後來簽訂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李某須向劉某賠付10萬,但是後來保險公司不認可調解書,理由是調解書內容未經其認可,部分賠償專案過高,所以車主李某也拒絕履行賠償協議。請問楊律師,保險公司不認可協調書,是不是因為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並不具備強制性。

楊:這兩者倒沒有很直接的關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是在交警部門的組織調解下,經雙方協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其性質屬於民事賠償合同。該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因此,劉某與車主均受該調解書的約束。

車主應按調解書的內容給付10萬元的賠償款。

這其中,保險公司不是調解書的當事人,不受調解書的約束,對調解書可以不予認可。但保險公司不認可調解書,並不意味著調解書無效,而是保險公司可以不按調解書的內容進行理賠,但是應該根據保險條款及相關法規對車主進行理賠。車主獲賠償金額不足10萬元的差額部分,由車主自己承擔。

楊:完全不同,因為賠償調解協議是依據交警劃分的責任認定書,而保險公司理賠是根據相應的保險條款和相關法規,兩者性質不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我們也會常常聽到保險公司賠付不足的部分由車主自己承擔。

這個具體要看責任的大小以及賠付的一種標準。

楊:車主可以到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責任認定書和交通事故調解書哪個更有法律效力,調節後有沒有後患?

5樓:華律網

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劃分責任後,在賠償這個問題上,很多人採用協商解決的方式去處理,疑問也隨之而來,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的交通事故調解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這個問題上,我們可以把所謂的「調解書」看作是一個「合同」,所以啊,在簽訂和解協議的過程中符合《合同法》的規定,這份協議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即簽訂這份協議的雙方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脅迫、欺詐、趁人之危的情形,且內容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果出現以上情形,那這份協議就是無效的了。

另外,如果在簽署協議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協議內容存在誤解,或者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當事人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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