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與中介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時間 2021-10-14 22:41:26

1樓:雀修潔武妍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託合同。居間合同的發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委託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為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為求租房屋的委託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佣金),按我國目前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間人主動找委託人。居間人往往資訊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資訊,併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願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額的佣金。

以上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託合同。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託人,第二種情形儘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為甲的委託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不是委託人的**人,而是居於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人是在委託人授權的前提下,以委託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委託事務完成後,根據合同中有償或無償的約定,而決定是否向**人支付報酬。居間行為的目的就是為了促成他人之間的交易,並獲取報酬。

所以居間合同的一個典型特徵就是有償性。

居間行為根據委託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提供介紹服務的媒介居間,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行為。

關於居間人是否必須具有特殊營業資質的人,有兩種看法:一是,「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准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594頁,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居間合同的主體並無特殊性,無論法人、公民均可成為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參見《合同法新論·分則》第33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

就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對專門從事中介服務(居間業務)的公司,有必要對其資質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須具備法人條件並經過登記才能營業。而對於從事其他業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間的交易,其行為如果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應屬合法的居間行為,可以收取合同約定的報酬。

2樓:素天和包音

居間合同和航跡合同最大的區別在於:居間合同(就是我們常說的中介合同)中,居間人(中介方)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促成合同成立工作,最終合同需要委託人和相對人簽訂,所有權利義務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只是收取居間費用;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

附合同法條文: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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