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
第一,建設工程合同對合同主體具有嚴格的限制,發包人只能是經過批准建設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也只能是具有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資格的法人;而承攬合同的承包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承攬合同的主體取決於當事人,並無強制性規定,內容隨意性較建設工程合同強。
第二,合同的標的不同,即承攬建設工程的為建設工程合同,而且是按一定標準確定的建設工程,承攬合同的標的沒有限制,可以是動產,也可是不動產。不過,以不動產為標的的承攬合同,其標的價值較小或者工作內容比較簡單。由此二者的區分問題可轉化為如何界定建設工程問題。
第三,前者是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形式沒有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採用書面形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而縱觀合同法關於承攬合同的法條規定,對此無強制性要求,因此可認為對於承攬合同可書面,也可口頭約定,這取決於當事人的合意選擇。
第四,國家的管理。建設工程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從資金的投放到最終成果的驗收,國家都對其實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具體表現在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當報送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經辦銀行備案。
在合同簽訂後,經過專業的有資質的企業勘察、設計,才能立項,然後才能招標投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國家對資金使用、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工程工期進行必要的監管。工程完工後,國家制定基本建設工程及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通過驗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對大型工程,國家建設工程主管部門還直接參與竣工驗收的工作;而承攬合同中,標的涉及生產生活各個方面,價值相對較小,主要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國家對其不進行特殊管理。合同的訂立、履行也較為自由、靈活。
2樓:月光下求知
前者主要是承攬工程的方方面面。 後者是施工方案的保證與要求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3樓:戚廣利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具體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具體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可見其完成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
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但法律對承攬合同並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築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範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
而後者是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並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築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範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4樓:瞿漫煙巧夏
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並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著承攬合同,範圍更大一些。什麼土地承包經營了,什麼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築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總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關係。而承攬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參見《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了加工、定做、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等工作。
承包合同在法律上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但是它的範圍應當比承攬要廣,通常它涉及的是一個經營方面的問題,例如土地的承包、酒店(或公司)的承包、建築工程的承包等。而承攬僅僅是一個事務的承接,例如加工一個工具、訂做一個廣告牌、修理一個機器裝置等等。
在法律性質方面,最大的區別應該是承攬合同的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是不能夠交由第三人去完成的,而承包除了特定的工程建築方面,如果沒有合同上的特別約定,就沒有此類法定限制。
承包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5樓:啊啦拉韓玫
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並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著承攬合同,範圍更大一些。什麼土地承包經營了,什麼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築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總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關係。而承攬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參見《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了加工、定做、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等工作。
承包合同在法律上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但是它的範圍應當比承攬要廣,通常它涉及的是一個經營方面的問題,例如土地的承包、酒店(或公司)的承包、建築工程的承包等。而承攬僅僅是一個事務的承接,例如加工一個工具、訂做一個廣告牌、修理一個機器裝置等等。
在法律性質方面,最大的區別應該是承攬合同的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是不能夠交由第三人去完成的,而承包除了特定的工程建築方面,如果沒有合同上的特別約定,就沒有此類法定限制。
6樓:風如浪
個人認為,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並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著承攬合同,範圍更大一些。什麼土地承包經營了,什麼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築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總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關係。而承攬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7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小周是一名外來務工人員,靠幫助小區里居民修理電器為生。有人告訴小周,其幫助居民修理電器的行為,實際上已經是與居民訂立了承攬合同,小周想知道究竟什麼是承攬合同呢?
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
8樓:戚廣利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具體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具體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可見其完成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
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但法律對承攬合同並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築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範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
而後者是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並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築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範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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