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李超是超帥
應付總額=實發工資+個人所得稅+保險 工資總額當中有一些扣費:如:缺勤、病假之類,不能列入工資總額。工資總額是應付工資貸方發生額,未扣除任何代扣款項前的工資數目。
2樓:斜橋居士
1、應付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含工資、津貼、獎金等);
2、實際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在應付工資總額扣除「五險一金」個人承擔部分、個人所得稅等扣款後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總額。
3樓:似水驕陽
實際工資總額22000,福利費22000*14%
計稅工資按平均人數*1600*2
應付工資餘額12000
4樓:我在百科
大原則:稅務上的工資和會計是不一樣的
1、稅務的工資是實發數,應該把開辦費裡的10000計算進去,即10000+12000=22000,福利費22000*14%
2、糾正樓上兄弟:外商獨資企業的計稅工資是按實際列支,與1600的標準無關。(可恨吧,要不怎麼要統一所得稅法呢)
3、至於應付工資總額,稅務不管,會計處理也無所謂,只要向樓上說得應付工資餘額12000 就得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理解是,十月份工資發放10000元,11月份計提、12月份發放12000元;12月份計提1月份發放12000元。
稅務上並沒有法規明確工資總額是實發數額。但是,由於稅法的原則是「權責發生制」,因此,我認為工資總額應該是計入費用的總額。
至於福利費,應該是據實列支但不能超過14%。也就是說,如果當年實際發生的小於14%不用調整。如果大於14%調整,但不能沒有實際發生而計提。具體可以參考國稅函[199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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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洮洮伏風 其中,第三項是每個單位必填的指標。由於有些統計人員搞不清勞動報酬和工資總額的關係與區別,往往出現填表差錯。報表中第三項的 勞動報酬 生活費 總額 這個指標反映的是 在崗職工工資總額 不在崗職工生活費 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勞動報酬 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勞動報酬 人事檔案關係保留在原單位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