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籤的合同上面應該有轉正後的工資嗎

時間 2021-10-15 08:04:54

1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籤的合同上面應該有轉正後的工資,試用期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

1.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是違法的,試用期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

2.勞動合同裡,可以同時約定試用期工資和轉正後的工資,其中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應該現在就寫上轉正後工資,如果沒有明確約定轉正後的工資,有可能轉正後的工資也跟試用期一樣。

4、約定的待遇,都應該寫到勞動合同上面,這樣你才***。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不能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如果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那試用期所簽訂勞動合同為正式的勞動合同。其次,試用期工資不能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沒有明確約定轉正後的工資,有可能轉正後的工資也跟試用期一樣。

但建議最好是明確約定好一點。另外,公司規章制度也是有一定效力的,當然,能有明確書面約定才是最好保障。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入職時和單位談好了薪酬,一般會按薪酬的80%來定試用期工資的。如果沒有你應該向公司瞭解下具體情況,確定試用期的工資是否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且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不符合標準,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5樓:

現在公司籤正式合同的時候工資什麼的都是空白的。都是後填上去的。

如果你覺得你在這公司有發展,能學到東西就先幹著唄。 畢竟工作經驗是主要的, 就算將來對工資不滿意,你也可以隨時辭職。

6樓:匿名使用者

在《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權力包括: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試用期包括在整個合同期限裡,不管試用期之後簽訂或不簽訂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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