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螞蟻愛吐槽
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試用期不僅要籤勞動合同,而且試用期有多少個月都是有講究的。
使用員工就必須籤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限,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但是試用期必須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且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試用期的長短,也不是單位說了算,比如小玲的單位說工作頭一年為試用期,這是不妥當的。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另外,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一、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三、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2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一個月,就籤勞動合同,是很正常的.如果嚴格按照勞動法規定的,員工一旦進入用人單位開始勞動,就形成了勞動關係.
而試用期即簽訂合同,其實是對你權利的保護.這應該是挺好.而你擔心的試用期內想要離職,這個因為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可直接解決勞動合同,而不需要負違約責任.
2.合同上指明在試用期內雙方都可以根據自己的不適合原由來終止合同? 這個不需要你來約定,因為這個是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 所以這個你們在勞動合同中要寫不寫都可以.
因為是強制性規定.
3.是的.早點籤合同對你是有好處的.
試用期一個月,協議為一年有效.這些都是正確的.試用期也包含在勞動期限裡,也就是代表也包含在這一年裡面.
是的,如果在這個月試用期離開,是不需要承擔責任或違約金的.但是道義上和職業道德上,應該跟公司知會一聲.
最後祝好運,有問題直接發訊息給我.
3樓:英格拉姆
按照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也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對勞動者的保護,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份,也是合同年限的一部份。
所以你們公司還是比較規範的,但是你簽訂的時候要注意的是:
1、合同中對試用期的一些規定;一般來講雙方都是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
2、試用期的時間與合同年限之間的關係:
合同年限為半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合同年限為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合同年限為三年的以內的,試用期不昨超過3個月;
合同年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最長的試用期為6個月,但是要籤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才行)
3、試用期的福利待遇:
基本的保險,三金是要勞動者一入職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的,而不論是否為試用期。
所以你的擔心有點多了,如果你在試用期離開是正常的不用負違約責任的。
4樓:華律網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要籤試用期合同,還是籤勞動合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佔據主動,往往不同試用期內的員工簽訂不同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由此可以得出,勞動者即使是在試用期內,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是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只要你在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並不負違約責任,具體的約定你可以仔細看一下合同。像這麼正規的用人單位現在並不多,多的都不會在試用期籤合同,可能也因此你才有錯誤的認識。
6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很正常的,試用期是含在和合同期限內的,試用期內大家還是有雙向選擇的權力的。
7樓:媽咪寶貝開心
同意樓上,這樣的單位還是比較負責的呢。具體內容你可參照你的合同內容,必要時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8樓:安一炫
先簽三方協議吧!
等拿到畢業證書時再籤勞動合同
9樓:
不行,一旦簽定了正式合同就不能隨意更改了。除非你付違約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剛試用的時候籤的是試用合同,等你3個月後轉正了就籤正式的合同了
11樓:哎魚魚的慕斯
應該籤。《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2樓:土木建設
基本上一進公司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一般都是1年的樣子,當然有些可能是更長或更短,但是1年的比較常見。
試用期是包括在內的,比如合同期1年,其中試用期3個月,轉正後還有9個月的時間,試用期間離開公司是不用賠償的,只要提前幾天說一聲就可以了。當然公司如果不滿意也是這樣的,不會得到補償。
13樓:成四平
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可直接解決勞動合同,而不需要負違約責任.
鄙人認為這句話是不正確的。
個人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負違約責任,但是企業是不可以的,企業如果提出解除合同,必須要說明,勞動者什麼地方不符合用人單位的條件,之所以這樣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避免出現「將試用進行到底」的流氓公司。。
朋友,現在這樣的社會法律**並不是為普通勞苦大眾準備的,真的...
試用期是否要籤勞動合同,試用期剛開始應該籤勞動合同嗎
1 用人單位必須在正式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必須包含試用期。否則,一個月後仍未簽訂的,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工資。2 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名義要求勞動者繳納押金,或者扣押身份證等行為。3 一個月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4 試用期為兩個月,但是你們公司非要等一個月才跟你簽訂...
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後籤嗎?還有保險也是試用期過後才開始買嗎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就應該籤合同,沒有籤合同的試用期為正式工作期,試用期寫入正式工合同裡面一起籤,否則就是沒用約定試用期,只有正式用工期。合同應當一式兩份原件,雙方當事人一人一份,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幫另一方保管合同。社保是與合同一起的。所以確定勞動關係之日起就需要買社保的,保險費是由個人 公司...
試用期辭職不想籤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麼
簡簡單單 1 試用期辭職,本身就是一種解除合同的行為,不管籤不籤,辭職就相當於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的。2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