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人可否分別起訴

時間 2021-12-23 02:46:35

1樓:受不鳥

甲乙二人駕車不慎互撞,致丙身受重傷,甲或乙的加害部分難以認定,甲和乙的行為構成了共同侵權,丙可否有權分別請求甲或乙單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可以分別起訴甲或乙;一種觀點認為不能單獨起訴甲或乙,只能共同起訴甲和乙。

可以分別起訴的理由是:《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據此規定,債權人(賠償權利人)有權就一部分或者全部債權向全體或者部分債務人(賠償義務人)請求清償(賠償)。

也就是說債權人有權對部分債務人就全部債務或部分債務起訴 ,也可以向全部債務人就全部債務起訴,即債權人在訴訟主體和訴訟標的上具有選擇權,可以對債務人分別起訴。《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因共同侵權致人損害,被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請求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在程式上應為可分之訴。

不能分別起訴,只能共同起訴的理由是:對於共同侵權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應屬必要的共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屬不可分之訴,故因共同侵權提起的訴訟亦是不可分之訴。

本人對於起訴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人的訴訟傾向於不可分之訴。因為雖然《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起訴時,是否為共同侵權未經訴訟,事實尚未確定,承擔連帶責任與否及債權人選擇權也無從談起;共同侵權成立與否經訴訟確定後,方可言及是否有連帶責任之承擔。

雖然《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這條的規定也是在確定了共同侵權人負連帶責任後,才可以要求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前提條件是法律確定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在起訴時應當將共同侵權人共同起訴,在經過訴訟,確定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後,受害人可在執行階段選擇共同侵權人之一人、數人或全體承擔承擔責任。另外,《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五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這一條規定,也採納了共同侵權訴訟為必要共同訴訟的觀點,這樣做避免重複訴訟,降低司法成本。

另外如債權人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請求權的,可以在判決書事實查明部分敘明,同時在賠償總額中扣除被放棄請求權的該部分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以顯公平。

2樓:孫法官說法

對共同侵權的責任人,是必要的共同訴訟,應當在起訴時一併列為被告起訴,不能分別起訴。

如果經法院通知,原告仍不願意將共同侵權人共同起訴的,視債權人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請求權的,但在確定全部賠償時要適當扣減該部分共同侵權人的應分擔的數額。

1、什麼事共同侵權行為?2、共同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3樓:蔣德順律師

第一 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也稱為共同過錯、共同致人損害,是指數人基於共同過錯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

第二 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 法理依據

根據權力與義務相一致,責任與過錯、過失相一致,多人侵害他人法益的,能分清楚過錯責任大小的,根據各自的過錯擔責,無法分清的連帶責任,一方承擔責任後,可向其他侵權人追償!

4樓:心果心

共同行為是多個行為人基於共同意志實施的行為;有時,法理上還區分出一種「非共同意志」的數人行為,數人行為多個行為人非基於意思聯絡卻產生同一的行為。

比如: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根據致害人人數的多少,可將侵權行為分為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

特殊情況下,我國司法實踐中還對數人侵權細分為共同侵權、間接結合的數人侵權、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結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兩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單獨行為是很簡單的,數人行為、共同行為是比較複雜的,特別是在民法侵權領域。在刑事領域,數人行為如果不是共同意志一般不是共犯,如果是共同行為,可以構成共犯。

5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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