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人事部業務專用章只對該印章只對業務範圍內的檔案承擔責任,使用範圍一般為公司對外洽談,開展,運作,結算具體業務時使用。業務專用章不得簽定經濟合作方面的合同印章包括:公司檔案簽署用章、公司收發貨章、公司管理用章、公司業務用章、公司財務用章等。
1.印章的規格,式樣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分為名稱印章,辦事機構印章和專用印章(專用印章分為鋼印,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一律為圓形。
由地方各級人民**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4.2釐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4釐米。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專用印章必須小於名稱印章且直徑最大不超過4.
2釐米,最小不小於3釐米。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形。其中辦事機構印章中的辦事機構名稱及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中的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字樣,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橫排。
2.印章的名稱,文字,文體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名稱;民族自治地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應當並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國際交往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稱的,將核准登記註冊的中文名稱譯成相應的外國文字,並列刊漢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漢字,應當使用***公佈的簡化字,字型為宋體。
2樓:劉豔律師
回答您好
您好,勞動合同如果只蓋了人事章是沒有法律效應的,要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人事部門只是用人單位內設機構,對外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不能單獨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提問你好,勞動合同蓋公司人事章有沒有法律效力
公司沒有給合同
回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自己要留一份。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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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人事行政專用章如果沒有去有關部門備案是不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只蓋人事部門章有沒有法律效力?
4樓:
一般情況下人事部門改簽簽訂勞動合同能得到認可。
5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意義上講,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要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人事部門只是用人單位內設機構,對外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不能單獨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人事部門的章,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合同只蓋人事部門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嚴格意義上講,勞動合內
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容合同,要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人事部門只是用人單位內設機構,對外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不能單獨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人事部門的章,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蓋公司的公章或者是合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7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表見**,符合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
表見**制度是基於本人的過失或本回人與無答權**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人享有**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無權**。我國表見**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有不完善之處,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其中,相對人對義務人的選擇權問題、無權**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以及**人的抗辯權問題便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因此,最好是用企業公章。
請問公司的人事專用章是否有法律效力
8樓:
人事部業務專用章只對該印章只對業務範圍內的檔案承擔責任,使用範圍一般為公司對外洽談,開展,運作,結算具體業務時使用。業務專用章不得簽定經濟合作方面的合同印章包括:公司檔案簽署用章、公司收發貨章、公司管理用章、公司業務用章、公司財務用章等。
1.印章的規格,式樣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分為名稱印章,辦事機構印章和專用印章(專用印章分為鋼印,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一律為圓形。
由地方各級人民**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4.2釐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4釐米。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專用印章必須小於名稱印章且直徑最大不超過4.
2釐米,最小不小於3釐米。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形。其中辦事機構印章中的辦事機構名稱及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中的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字樣,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橫排。
2.印章的名稱,文字,文體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名稱;民族自治地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應當並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國際交往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稱的,將核准登記註冊的中文名稱譯成相應的外國文字,並列刊漢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漢字,應當使用***公佈的簡化字,字型為宋體。
9樓:衝大梁的
構成表見**的可能性比較大.
離職協議中有補償條款,上面加蓋人力資源部部門章,是否有法律效力? 50
10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具備法律效力。因為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的入職辭職,好多單位都是蓋人力資源章的,放心就行!
理論上講,人力資源部部門章屬於表見**。
首先,表見**即屬廣義的無權**,表見**又稱表示**,是指**人雖不具有**權,但具有**關係的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得無過錯的相對人相信其有**權,從而法律規定被**人須對之負授權責任的無權**。法律之所以承認表見**,是因為表見**具有維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表見**制度的法理基礎,在英美法系為「禁反言」,在大陸法系則在於使個人的「靜的安全」與社會的「動的安全」協調協調。
存在外表授權的場合,以此為根據,使無權**行為發生有權**的效果。⑴故此,我們可將表見**的構成要件分為兩大點:一是**人雖無**權,但具有**權的外觀,即「在一般情況下,本人不應因他人擅以其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在若干情況下,本人因其行為創造了**權存在的表徵(權利外觀),引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時,為維護交易安全,自應使本人負其責任,因而產生表見**制度」⑵;二是相對人為善意相對人,相信或認為無權**人具有**權,並在此認識基礎上與之訂立合同,法學界存在的問題在於《合同法》第48條與第49條關於善意相對人的「善意」內容是否一致?
⑶我們認為第48條是狹義無權**的善意相對人,是善意且無過失,第49條是表見**的善意相對人,是善意且有過失,但是從法理來看,有過失也可以成為善意的相對人,只是賦予被**人的權利不同而已,所以第48、49條「善意」的內容是一致的。結合企業與部門的關係而言,部門作為企業的內部職能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往往直接代表企業與相對人進行民事活動,所以在此前提下,司法部門認定相對人是善意地相信或認為部門具有**權,更能保障這種民事活動的平等性及公平性。
其次,表見**的形式又可分為兩類,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是當事人委託其他單位或者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自己簽訂的合同,或者個人相互之間委託**簽訂的合同;二是當事人(單位)與其本單位工作人員之間因職務發生的**關係,即在職務**活動中,也有可能構成表見**。在職務**中,**許可權由被**人授權而產生。授權的基礎在於被**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勞動關係,而部門是由各個勞動者所組成,是勞動者集體智慧的綜合,所以其與法人之間的關係也應當適用於職務**。
**人是被**人聘用的工作人員或職能部門,有義務按單位的指派或要求從事業務活動,包括訂立合同。問題在於,「職務**人」的**許可權有時不能為相對人所確知,他的「表見**許可權」(即相對人依照常理認為其所享有的許可權)可能與其實際**許可權相符合,也可能不相符合。《英國商法》一書中有這樣的一個例子:
「董事會任命經理時如明確規定:未經董事會批准,該經理的訂貨權不得超過500英鎊價值,那麼該經理的實際**權以不超過500英鎊為限;但其表見**權則包括了經理通常所具有的一切許可權,該表見**權對被**的公司具有約束力。」該案例對職務**與表見**關係的分析,對我們有積極的借鑑意義。
⑷應當說,「職務**」是構成表見**的一個常見的原因,所以部門印章的行為也符合表見**的構成要件,這不僅符合法律之定義,也符合經濟交易過程中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至於無權**說與越權**說的不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是無權**說及越權**權說都加大了相對方的注意義務,導致合同雙方的資訊交流不平等,影響社會經濟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是職能部門雖然不是法人,但是系法人的組成機構,現實中常有需要職能部門介入的民事活動,所以其應如法人代表一樣,作出的民事行為應當屬於職務**,屬於企業法人的意思表示。關於法定代表人越權行使職權的性質問題,隋彭生教授根據《合同法》第50條提出的觀點是構成表見代表,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權的行為,而其行為足以使得善意的相對人相信其有代表權,從而法律規定由代表人所在單位負責任的無權代表。
⑸其實,表見代表的意義與表見**的意義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對整個經濟交易制度的信賴,保護交易安全,同時也是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我們在此加以區分的目的在於以《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表見代表」來參照適用企業內部職能部門的「表見**」行為。總而言之,企業法人應加強對內部運作機制的管理力度,而不是通過內部規定直接加大社會第三人的義務,即先管好自家的人再辦好外面的事。
11樓:骨頭炒盲豆
人力資源部部門章屬於表見**。
首先,表見**即屬廣義的無權**,表見**又稱表示**,是指**人雖不具有**權,但具有**關係的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得無過錯的相對人相信其有**權,從而法律規定被**人須對之負授權責任的無權**。法律之所以承認表見**,是因為表見**具有維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表見**制度的法理基礎,在英美法系為「禁反言」,在大陸法系則在於使個人的「靜的安全」與社會的「動的安全」協調協調。
存在外表授權的場合,以此為根據,使無權**行為發生有權**的效果。⑴故此,我們可將表見**的構成要件分為兩大點:一是**人雖無**權,但具有**權的外觀,即「在一般情況下,本人不應因他人擅以其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在若干情況下,本人因其行為創造了**權存在的表徵(權利外觀),引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時,為維護交易安全,自應使本人負其責任,因而產生表見**制度」⑵;二是相對人為善意相對人,相信或認為無權**人具有**權,並在此認識基礎上與之訂立合同,法學界存在的問題在於《合同法》第48條與第49條關於善意相對人的「善意」內容是否一致?
⑶我們認為第48條是狹義無權**的善意相對人,是善意且無過失,第49條是表見**的善意相對人,是善意且有過失,但是從法理來看,有過失也可以成為善意的相對人,只是賦予被**人的權利不同而已,所以第48、49條「善意」的內容是一致的。結合企業與部門的關係而言,部門作為企業的內部職能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往往直接代表企業與相對人進行民事活動,所以在此前提下,司法部門認定相對人是善意地相信或認為部門具有**權,更能保障這種民事活動的平等性及公平性。
其次,表見**的形式又可分為兩類,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是當事人委託其他單位或者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自己簽訂的合同,或者個人相互之間委託**簽訂的合同;二是當事人(單位)與其本單位工作人員之間因職務發生的**關係,即在職務**活動中,也有可能構成表見**。在職務**中,**許可權由被**人授權而產生。授權的基礎在於被**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勞動關係,而部門是由各個勞動者所組成,是勞動者集體智慧的綜合,所以其與法人之間的關係也應當適用於職務**。
**人是被**人聘用的工作人員或職能部門,有義務按單位的指派或要求從事業務活動,包括訂立合同。問題在於,「職務**人」的**許可權有時不能為相對人所確知,他的「表見**許可權」(即相對人依照常理認為其所享有的許可權)可能與其實際**許可權相符合,也可能不相符合。《英國商法》一書中有這樣的一個例子:
「董事會任命經理時如明確規定:未經董事會批准,該經理的訂貨權不得超過500英鎊價值,那麼該經理的實際**權以不超過500英鎊為限;但其表見**權則包括了經理通常所具有的一切許可權,該表見**權對被**的公司具有約束力。」該案例對職務**與表見**關係的分析,對我們有積極的借鑑意義。
⑷應當說,「職務**」是構成表見**的一個常見的原因,所以部門印章的行為也符合表見**的構成要件,這不僅符合法律之定義,也符合經濟交易過程中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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