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皆有可能
1、小區車位屬於誰?收的租金屬於誰?
解析: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要求房產開發商按照一定的標準配置建設停車位,這些車位是建築物的配套裝置設施,其不能單獨轉讓也不能單獨辦理產權,由全體業主共有共用,如果達到一戶一個車位的話經過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可以免費使用,對於車位緊張的小區,也可以用交納租金的方式有償使用這部分共有車位,有償使用的收入歸全體業主共有。收費是否合理要看物業的做法是否得到半數以上業主的同意,同時,收費的金額也要經過半數業主同意,同時,收益也要歸全體業主所有。
2、車庫計入公攤嗎?
解析: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共有建築面積分攤原則為:產權雙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檔案或協議的,按其檔案或協議計算分攤;無權屬分割檔案或協議的,可按建築面積比例進行計算分攤。
非公攤面積為:
①從屬於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②供出租或**的固定車位或專用車庫。
③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設施或架空層。
小編可以非常肯定的告訴大家的是:雜物間和車庫等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不計入公攤面積,屬於開發商所有。因而,開發商向外**無產權證書的雜物間和車庫都是違法的。
而百姓如果買到這樣的車庫,其實只有使用權,而且在後期更換物業公司後就難以得到相應的法律保障了。
3、三種欺詐銷售損招
該車庫是否有預售許可證?
解析:在百姓為購房車庫付款後,若無法正常辦理產權證登記,則比較容易被開發商常用的3種「損招」所侵害。
a、無證強賣型
明知屬於小區配套不能辦理產權單獨轉讓,開發商卻仍然非法銷售地上或者地下車位,小區內不能辦房產證的建築設施都屬於配套設施,而配套設施是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開發商沒有權利銷售。
b、租賃欺詐型
「以銷售50年或者70年使用權為名欺詐消費者」,事實上《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不少開發商把「車位使用權」賣給消費者,但是不向消費者宣告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這也是一種欺詐行為。
c、賣公共設施型
「將地下人防改造的車位非法進行銷售」,「人防工程」,是按照國家要求建立的公共事業配套設施,作為強制配套也已經隨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轉移給全體業主了,而現實中卻存在開發商違法銷售屬於業主的人防工程的現象。
2樓:易書科技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共有建築面積分攤原則為:產權雙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檔案或協議的,按其檔案或協議計算分攤;無權屬分割檔案或協議的,可按建築面積比例進行計算分攤。
非公攤面積為:
①從屬於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②供出租或**的固定車位或專用車庫。
③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設施或架空層。雜物間和車庫等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不計入公攤面積,屬於開發商所有。
如何得知公攤面積是否含地下車位面積
3樓:長沙業之峰裝飾
公攤面積不含地下車位面積,具體內容可以參照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4樓:小樂學姐
公攤建築面積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築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裝置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
公攤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以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以下簡稱《商品房銷售面積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範》(gb/t17986-2000)的要求,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和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因此,開發商將有獨立使用空間且已**的機動車車庫計入公攤面積是不正確的。 公用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裝置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如何計算公攤建築面積呢?依照《商品房銷售面積規則》的規定,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計算公式: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套內建築面積。
其中:整棟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棟建築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為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將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除以整棟建築物的各套套內建築兩積之和,得到建築物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即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公用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 今天是第一次聽說車庫也要算公攤的咯!
另外現今交房時均以實測面積為準,在誤差率內!不算違約,超出誤差率的面積均是多退少補了!如今每個樓盤的基本資訊都會在營銷中心公示的!
仔細看看就知道了!但要先做做功課!
6樓:
試問建築內包含的採光通風井也要計入自然層分攤面積嗎?不合理,無實質建築面積及建造成本,要每個自然層買房人分攤約35-40平公攤,太不合理,攤派過分,要求扣除。
小區地下停車場產權歸誰?
7樓:曾豔華
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
一、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目前有3種型別,小區業主在購買小區地下車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
1、業主分攤建設費用
如果購房時地下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這類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銷售,更無權轉讓。
2、開發商獨立建設
如果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範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3、地下防空工事
部分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對照這一條,如果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也就是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二、查詢產權歸屬辦法: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是不會公佈詳細的地下車庫產權資料,業主想要得到相關資料可以根據《**資訊公開條例》向人民**申請**資訊公開。
8樓:百庫大全
目前我國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存在四種形式:第一種是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第二種是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第三種是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第四種是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對於這四種停車位的物權歸屬,我們將逐一討論:
一、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
所謂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定在小區地表,以劃線分割方式標明的停車設施,是經**發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同意的。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築房屋單元后,並辦理了初始登記及轉移登記,房屋單元所有人(即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擁有了該小區宗地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由於地面停車位是直接設定在小區土地表面的停車設施,也就是直接設定在房屋單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
實際上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就是土地使用權。又因為地面停車位只是通過劃線分割而成,不具備建築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標準。所以,它不能夠成為所有權的客體,而只能被視為土地使用權的客體。
(陳華彬著:《現代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104頁。)因此,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由小區房屋單元所有人共同擁有。
關於它的使用,有學者認為該種使用權所產生的收益必須歸全體區分所有人享有。
結合我國實際,應當由地面停車位的使用人向業主委員會(即全體區分所有人的代表機構)交納使用費或租金,同時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因此,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小區的地面設立停車位,而必須在得到業主大會的許可並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對有關收益分配作出具體約定(比如可約定租金所得用於彌補小區內的物業管理費用開支)後,才能設立和運營這種地面停車位。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的侵權行為。
二、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
所謂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是指開發商利用地下空間而建造的停車位。在如今的社會,市場經濟的競爭下,土地的需求日益膨脹,很多開發商就不得不向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間發展。
在我國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建築面積一般情況下是不計算建築容積率的(所謂「容積率」,是指一個小區的總建築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率。對於開發商來說,容積率決定地價成本在房屋中佔的比例,而對於住戶來說,容積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適度。),即該停車位並沒有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
也就是說,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完全由地上建築物(即房屋單元)分攤,地下建築物便成了不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的部分。依據「物權法」理論,計算建築物容積率的建築物是主物,不計算建築物容積率的建築物是從物。此時的地下停車場便成了依附於地上建築物的從物而歸屬於主物(地上建築物)的所有人即全體業主。
所以,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產權,實際上是依附於房屋單元的佔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權。初始登記時,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依法不能取得獨立的房地產權,其法律權利依附於計算容積率的房屋建築物。也就是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應由小區的業主共同享有,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是無權擅自處分的。
當然在徵得業主大會同意後,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委託,將停車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用於彌補物業管理費用開支。
同時,停車位使用人必須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然而,從全國範圍內來看,也有一些地方規定某些地下停車位的建築面積是計算建築容積率的,即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載明的規劃用途建造地下停車位,並和地上建築物一樣要計入整個宗地上的建築面積。
因此,該種停車位可擁有獨立的產權。如北京市就規定,此類地下停車位可單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以與購買的商品房合併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此種地下停車位開發商有權予以**、出租。
通過買賣而擁有產權的業主雖然無須繳納車位使用費,但仍應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或車輛看管費。
三、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
所謂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是指將建築物地面上的第一層架空而形成的停車位。在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建築面積也是不計算建築容積率的,也不能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的產權歸屬與地下停車位的情形如出一轍,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的產權應由小區的業主共同享有。
四、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
所謂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是指在小區商品房樓頂平臺上設定的停車位。對於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的產權歸屬頗有爭議,有學者認為其應屬於頂樓住房所有權的範圍,也有學者認為應當歸建築物的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
而依我的看法,我認為應屬於由最高一層的區分所有人所有也就是屬於頂樓住房所有權的範圍。因為當業主購買了此房屋時,他也同時擁有了此房屋的所有權,頂樓部分相當於房屋的附屬部分,也由最高一層的區分所有人所有了。同理,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屋頂平臺設定停車位,而應與該樓的業主進行協商並徵得同意之後才可。
當然,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看管服務,也可以收取一定的看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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