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通常能夠適用數罪併罰的,是行為人實施的一個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不同的法益,構成了兩種不同的犯罪,那麼法官在量刑的時候就會進行數罪併罰。那除此之外,數罪併罰適用的情形還有哪些呢?數罪併罰原則,只是解決在對數罪實行並罰的時候應當遵循什麼準則進行並罰的問題。
至於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根據數罪併罰原則對各種不同型別的數罪實行並罰,是一個數罪併罰的適用問題。對於這個問題,我國刑法第69條、第70條和第71條分別作了規定,分別是普通數罪併罰、發現漏罪的並罰、再犯新罪的並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什麼是數罪併罰 適用情形有哪些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適用數罪併罰的情形有:1.組織、領導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並實施殺人、**、綁架等犯罪的;2.
行為人**、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實行數罪併罰;3.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應數罪併罰;等等。
3樓:潘多之神
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人在法定期限內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依照法律所規定的並罰原則決定所應當執行的刑罰制度.數罪併罰具有以下特徵:
(一)一人犯有數罪
一人犯有數罪,是數罪併罰的事實前提。只有數罪存在,才有並罰可言:如果沒有數罪,就沒有必要並罰。
(二)所犯數罪發生在法定期限之內
行為人所犯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的時間界限之內。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並非任何時候所犯的數罪都需數罪併罰,而是限於以下三種情況下的數罪適用數罪併罰,即:(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2)刑罰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三)必須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並罰原則、範圍與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
數罪併罰不是對數罪所判刑罰的簡單相加,而是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依照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一個罪一個罪地確定其罪名,量定刑罰,然後根據數罪併罰所應遵循的法定原則.
4樓:法律快車
數罪併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併處罰。
數罪併罰的原則
數罪併罰原則是指對一個人所犯數罪合併處罰所依據的基本準則。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併罰的原則有以下幾種:
1、數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此為吸收原則。
2、數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兩個以上拘役或者兩個以上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規定,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此為限制加重原則。
3、如果數罪中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此為併科原則。
數罪併罰的三種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個人犯有數罪的,應當對所犯各罪分別量刑,然後按照刑法第69條規定的上述原則和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併罰計算刑期的先並後減方法。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併罰計算刑期的先減後並方法。
數罪併罰如何計算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適用數罪併罰有哪些情形
5樓:華律網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通常能夠適用數罪併罰的,是行為人實施的一個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不同的法益,構成了兩種不同的犯罪,那麼法官在量刑的時候就會進行數罪併罰。那除此之外,數罪併罰適用的情形還有哪些呢?數罪併罰原則,只是解決在對數罪實行並罰的時候應當遵循什麼準則進行並罰的問題。
至於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根據數罪併罰原則對各種不同型別的數罪實行並罰,是一個數罪併罰的適用問題。對於這個問題,我國刑法第69條、第70條和第71條分別作了規定,分別是普通數罪併罰、發現漏罪的並罰、再犯新罪的並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6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哪些情況下適用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並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據此,數罪併罰具有以下特徵:
1、一人犯數罪。一人犯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數罪是實行數罪併罰的前提。一人犯一罪以及數人共同犯一罪的,不發生數罪併罰的問題;數人共同犯數罪的,實際上對數人應分別量刑,仍然屬於一人犯數罪,存在數罪併罰問題。
2、數罪發生在法定期間以內。換言之,只有當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犯罪人犯有數罪的,才適用數罪併罰。包括以下具體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
(2)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漏罪);
(3)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緩刑或假釋的犯罪人在緩刑或假釋考驗期內又犯罪或發現漏罪的。由此可見,數罪併罰與累犯從重處罰有區別,刑罰執行完畢之後又犯罪的,屬於是否構成累犯的問題,而不是數罪併罰的問題。刑罰執行完畢以後發現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如果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應依法定罪量刑,但這既不是數罪併罰問題,也不是累犯問題。
3、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即先對犯罪人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決定合併執行的刑罰。故實行數罪併罰的結局,是對數罪產生一個判決結果,而不是相互獨立的幾個判決結果。對數罪產生一個判決結果,不是採取「估堆」方法將數罪作為一個整體綜合判斷的結果,而是先分別定罪量刑,後根據一定原則與方法決定合併執行的刑罰。
具體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要一個一個地定罪量刑,然後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合併執行的刑罰;二是在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在緩刑、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或發現漏罪的,只需要對漏罪或新罪定罪量刑,然後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與前罪刑罰合併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7樓:無訟
即一人犯有數罪。這是適用數罪併罰的前提。行為人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具備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構成的,就是數罪。
數罪併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一)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二)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三)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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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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