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職期間患重大疾病,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 2022-01-03 02:39:02

1樓:阿哲

職工在職期間因患有重大疾病,並在規定的醫療期間進行**等情形時,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患有重大疾病的員工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但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律)第四十條第一項等法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真心祝願患者能早日**!!!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法律)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律)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kitty小小貓

、如果單位員工生大病能辭退嗎?

公司不能辭退生病的員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醫療期的時間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三、醫療期滿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該條規定中我們可以明確的看出,用人單位有權與醫療期滿但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在程式上應當提前30日通知或發給一個月的代通金。

四、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是什麼?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二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已滿二年不滿四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

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如果員工真的身患大病,那員工很有可能是需要休長病假的。在整個休假期間,公司還得按時給職工支付病假救濟金,所以,很多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會鋌而走險的直接選擇予以辭退,然而,很多員工知道公司是違法辭退。也都沒有積極主動的維權意識。

3樓:劉巨集珍律師

回答提問你好

理性或射手

理性或射手

單位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好和單位簽訂合同了,員工得重大疾病了,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麻煩告訴一下

回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他依照《勞動合同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比如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依法裁員等。

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得重大疾病了,在醫療期內單位部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單位解除了合同那就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賠償,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更多12條

4樓:周律師說

你好,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裡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醫療期滿後可以得到補償,但具體數額各地不一樣。

5樓:小毛驢的理想

你應該先申報工傷,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你所說的補償這是要看你鑑定的等級(1-10級)。祝你維權成功!

6樓:陽光綠蘿夢

作為違法解除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一年一個月,工資標準時解除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

7樓:於效民

法律規定在醫療期內單位不能解除合同

身患重大疾病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8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患病,不能正常上班,應該享受《醫療期》醫療期內,企業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醫療期滿,職工患病沒有痊癒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給職工一次性醫療補貼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

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9樓:劉巨集珍律師

回答提問你好

理性或射手

理性或射手

單位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好和單位簽訂合同了,員工得重大疾病了,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麻煩告訴一下

回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他依照《勞動合同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比如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依法裁員等。

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得重大疾病了,在醫療期內單位部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單位解除了合同那就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賠償,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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